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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青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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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靖君
但是,由於勞動保障法具有地域性特點,在有些省份禁止二者兼得,這些禁止二者兼得的省份,一般都是經濟欠發達的地區,所以,具體是否二者可以兼得,要以所在省份的具體規定為準。
但是,由於勞動保障法具有地域性特點,在有些省份禁止二者兼得,這些禁止二者兼得的省份,一般都是經濟欠發達的地區,所以,具體是否二者可以兼得,要以所在省份的具體規定為準。
首先這裡有兩個法律關係,
一是侵權法律關係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另一個是工傷法律關係。《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因此,職工對於其工傷,有權向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第一種觀點認為受害人可以主張雙賠模式,但醫療費除外。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受害人就醫療費是不能重複主張的。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除醫療費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另外,工傷與侵權是兩種不同的賠償關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以及第三人,依據各自不同的義務而承擔相關責任,第三人進行侵權賠償,並不能因此而減輕或者免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在雙賠模式下,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救濟,對工傷職工最為有利。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雙賠還是補充模式時,應由地方政府的實施意見統一的司法實踐標準。
筆者認為不可兼得,損害賠償是一種補償責任,雙重救濟有違公平合理原則,同時還有可能誘發投機不道德行為。
綜上所述,由於勞動司法實踐具有較大的地區差異性,不同地區法院處理有所不同,為了最大程度保護受害人利益,建議受害人按雙重模式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