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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馬行空aidl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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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子說法
別名不影響債務承擔。
我曾經辦理過借款人給出借人打欠條時候落款寫小名的,類似李某紅寫成李紅這種的。到了法庭,借款人不認可是她寫的欠條。但透過筆跡鑑定,證明確實是她本人書寫。法院最後也認定就是被告欠錢了。
所以你這個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認定問題。
對於事實認定問題,需要你自己回憶,b被告在你這裡留下了什麼證據,這些證據能不能證明被告欠你錢了,錢了多少 。
比如說,被告在你這裡提貨時有沒有在提貨單上的簽字?如果簽了,對方不承認是他,那可以申請法院委託筆跡鑑定。透過筆跡鑑定來認定是不是被告本人書寫的。
對於別名是不是就是被告,還可以找證人作證,證明平時他就是叫這個名字。
如果確實沒證據,還可以試試用電話錄音的方式來補充證據,讓對方在錄音裡承認欠錢。具體如何錄音,你可以看我之前這方面的回答。
看到你的問題好像這件事情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了,不管是用什麼名字提貨,首先得有他的簽字吧?他就是籤豬狗之類的也能證明是他籤的字把貨提走的,不承認是不行的,去公安局可以告他詐騙的,這種事情就是明顯的詐騙行為了,不是民事訴訟案件,是刑事案件,再說現在不管什麼地方都是有監控錄影的,你們那裡沒有嗎?如果有就可以當做證據使用的,再有就是可以透過電話對他進行全程錄音的,這事兒只要你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還你公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