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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為質量管理人員(質管員)、驗收員、養護員(可兼職計量員)、銷售員,共四人。相關法規如下:藥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與零售企業)依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以上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第十三條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藥品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同時根據《藥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試行)》1402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後方可上崗。1502 企業從事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以及《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6501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6502 國家有就業准入規定的崗位,工作人員需透過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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