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是員工離職前公司與其簽署的保密協議,在協議期間,員工必須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的,一旦違反是會受到懲罰的。
公司為了保護內部的商業秘密,一般會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一份競業協議,限制對方不可洩露機密給競爭對手,但有時候人們在利益的誘惑下是會打破協議的,那麼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怎麼處理?
一、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怎麼處理?
(一)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話,按合同違約處理。
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內容的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故其生效也應當滿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具體來說包括如下幾點: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確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合同(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對於當事人否認該合同效力的主張其應當舉證證明。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達成一致以後,就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對於不服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的,應當舉證對其應得數額予以證明。
(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後果
1、違反競業禁止,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3、根據《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因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的,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是怎樣的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可設定人群為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應以知曉商業秘密的人群為限。用人單位不應對不負有保密義務人員設定競業義務,否則將導致約定無效,也徒增企業的支付成本。
對於競業補償的支付方式、支付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地方法規規定不一,如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而《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因此,競業補通常遵循“有約定從約定”,若無約定的,可以參照地方法規及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認定。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是員工離職前公司與其簽署的保密協議,在協議期間,員工必須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的,一旦違反是會受到懲罰的。
公司為了保護內部的商業秘密,一般會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一份競業協議,限制對方不可洩露機密給競爭對手,但有時候人們在利益的誘惑下是會打破協議的,那麼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怎麼處理?
一、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怎麼處理?
(一)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話,按合同違約處理。
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內容的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故其生效也應當滿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具體來說包括如下幾點: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確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合同(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對於當事人否認該合同效力的主張其應當舉證證明。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達成一致以後,就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對於不服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的,應當舉證對其應得數額予以證明。
(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後果
1、違反競業禁止,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3、根據《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因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的,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是怎樣的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可設定人群為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應以知曉商業秘密的人群為限。用人單位不應對不負有保密義務人員設定競業義務,否則將導致約定無效,也徒增企業的支付成本。
對於競業補償的支付方式、支付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地方法規規定不一,如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而《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因此,競業補通常遵循“有約定從約定”,若無約定的,可以參照地方法規及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