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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平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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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峰歌詞典
如果不是有人資的大中型公司,首先要看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相關論述,按照合同就好。如果合同敘述不清,就召開員工會議,按照提前訂好的幾個處罰方案進行無記名投票,正常評定就可以。切忌領導獨斷專行,容易離心離德,也容易讓員工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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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鞋店羅操
現在的企業都是有自己的企業文化,有員工準則,企業和員工都是受法律監督和保護的!任何一方有涉及到侵犯對方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個對這個社會暫且是比較公正的。所以我覺得正常情況下我們都必須遵循。
那麼企業處置違紀員工首先要有合理合法的書面規章制度,制度合法了,還要有證據證明員工存在違紀的事實,才能事實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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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風雨之後
應該問政府應如何處置違規企業才對。只有企業遵紀守法了,員工素質自然提高了。就好比一個國家只要政府清廉官員正氣,百姓就能安居樂業不會出刁民,因為只有貪官底下才出刁民。同樣的道理企業如果關心員工利益,員工才會關心企業的利益。企業如果剝削員工利益,那麼員工也會損壞企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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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雨無痕386
第一,員工出現違紀情況,首先作為管理者,我們要自我反省或者是自我分析,是不是自己管理問題導致員工違紀,然後再來看如何來處理這個問題,當員工第一次違紀的時候,只要是違紀就一定要嚴肅處理,要知道小的問題不抓的話,那麼大的問題就會頻頻出現,那麼如何把握處理的度,這裡我們拿員工遲到來舉例子,很多人說員工遲到其實就是一個罰款,比如罰20塊錢罰50塊錢,但是我不看好這個問題,在我看來員工遲到之後首先應該懲罰的不是員工而是員工的直屬管理者,而且這個懲罰要在團隊內部當中懲罰,我的概念是不要去抓員工的問題,要抓員工領導的問題,誰犯了錯我就罰他的直屬上級,而且當眾懲罰不罰員工,並且讓員工全程監督。
這在中國古代叫株連,但是注意這個株連不是我們說的株連九族,是向上株連,株連是法家思想,而向上珠簾是儒家思想,這是儒家在法家基礎上總結出來的,那麼德魯克先生的管理當中也就是看到了這一點,所以總結出了一個叫8020原則,就是下屬犯錯幹部承擔80%責任,員工為20%責任,而且幹部犯錯的時候,進行領受是當眾領受,員工領受私下領受就可以了!
第二,在懲罰結束之後,還要做一件事就是積極的教育,進行教育時,不要和員工講制度,而是要講態度,要把員工一切的錯誤歸結到態度上的問題來,因為在講制度的過程當中,員工難免會產生逆反,這是一對一的教育過程,一對多的時候是一定要講制度的,但一對一私下和員工聊的時候一定要聊態度,是因為他的態度不足造成了這種工作的這錯誤,然後如果不加以制止的話,未來會造成更大的傷害,這種傷害首先是給自己的,然後才是給團隊的,我相信經過這種痛徹心扉的懲罰,然後再經過潤物細無聲的教育,員工一定會有所改進的!
當然了,如果在這種基礎上還出現經常違紀的員工,這個時候一定要及時和領導溝通,這樣的員工是害群之馬,是留不得的,透過各種的方式一定要將它清除團隊!
當然最後我想說一句,清除團隊的過程,並不是員工犯錯表現不好,而是作為管理者的能量已經度不了這個員工,或者管不了這個員工了,讓他走其實首先是對他自己好,讓他找一個能管得住自己的管理者來成就自己,而不是說像毒瘤一樣切除他就不管他了,注意員工犯錯一定是領導的管理水平有問題,當我們的管理水平暫時不能夠滿足這個員工能管住他的時候,不如放他走掉,這樣對團隊和員工都是好的,當然了,前面的那些問題如果都能做到的話,我相信這種種情況幾乎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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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處置違紀員工首先要有合理合法的書面規章制度,還要對員工培訓公開,簽字確認。
實際中有很多的用人單位解除違紀員工,因為規章制度沒有對員工進行培訓確認,被判定為違法解除。
制度合法了,還要有證據證明員工存在違紀的事實,才能事實相應的處罰,否則也會造成違法解除。
不管員工違反什麼制度,單位也不能扣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即使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但是不能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