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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教科書式傲嬌0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當代學者面對“自然狀態”這個現代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時產生的一個重大困惑就是,自然法哲學家是把這個概念當作一個“邏輯虛構”,還是“歷史事實”呢?

    自然狀態說最早可以追溯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H.格勞修斯和 S.F.von普芬道夫,在近代初期盛行。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時期的思想家幾乎都對人類的自然狀態做出了設想,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各自的國家觀念。但他們提出的自然狀態理論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洛克在《政府論》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狀態。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人們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不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處於一種最平等的狀態。 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支配人們的行事準則的是自然法,即理性。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生來平等,毫無差別地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不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即人人平等,且人人須遵守自然法,若違反了自然法,那麼任何人都有權力對他進行懲處。

    普芬多夫認為“這般描述的狀態或者只是想象的產物,亦或者它真實存在過。”自然狀態被他稱為“有限意義上的自然狀態”,指的是人類某一部分的人在某個特殊條件下所處的狀態。

    總的來說,自然狀態包含了一部分對歷史的合理假設,但是對於自然狀態的考察將僅限於理性之光所能達到的地方,它並不是完全符合歷史現實的,原始狀態的人類生活對我們來說已經過於模糊而不可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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