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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柳氏異聞錄

    所謂宋代皇帝不打擊走私者,這個應該是明人筆記的故事吧。

    明代陸深《溪山餘話》:嘗記宋時漕運,自荊湖南北米至真揚,交卸舟人皆市私鹽以歸,每得厚利。故舟人以船為家,一有損漏旋即補葺,久而不壞,運道亦通。太宗嘗謂侍臣曰:篙工柁師有少販鬻,但無妨公,不必究問。真帝王之度哉。

    從上面的故事來說,宋太宗放過走私私鹽的舟人,因素有兩個,一是走私私鹽不是特別多,不至於沒有影響大宋社稷,二是這些舟人走私私鹽之後,他們變富裕了,對船的保養也變得更好。運道亦通,對公對私都是好事。

    但是以此說宋代不打擊走私,這也是不對的。實際上,從北宋到南宋,官方一直都是明令禁止走私的,但是收效比較低。因為暴利之下,商人可以當亡命之徒。

    再者,關於私鹽走私一事,唐代偷賣一石的私鹽,就可以判死刑了。北宋初期也是很嚴格,後期漸漸地從寬處理了。《宋史·食貨》“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煮鹼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煮鹼鹽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自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以上,煮鹼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宋太宗相比他哥對私鹽販子確保比較寬大。但是具體操作嘛,還是都看情節的惡劣程度來定罪。因為《宋會要》:五百斤已上,二十,剌面送送赴闕。其河東犯賊界私鹽,依所犯輕重條流科斷,敢有私賣及受寄隱藏者,二兩得一兩之罪。如轉將貨賣者,依元賣人例斷遣。或為販鹽群盜抑迫收留者,許告官,當與免罪。持仗盜販私鹽者,三人已上,持杖及頭首並處死;若遇官司擒捕輒敢拒捍者,雖不持仗,亦處死

    宋代販私鹽的話,依然是很嚴重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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