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業餘研究者
-
2 # hui888
被繼承人的債權有繼承人決定如何處理,是放棄,是追索。繼承人繼承是有條件有責任有業務的。1,合法繼承,有法律公證處出具繼承公證書,繼承人持有公證書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相關手續,實現繼承。2,繼承債權同時繼承債務,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資產負債如有繼承人繼承就必須全部繼承。3,可以放棄繼承。繼承人評估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難以承受可以放棄繼承,交有政府代表國家做債權無主處理。
首先需確認債務關係是否屬實,證據是否充分。如確實存在債務關係,有無償還約定期限。如以上均無瑕疵,繼承人在債務人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假如向借款人的繼承人要求的話,應當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索要,假如債務人沒有留下遺產也沒有留下債權的話,你的債務就無法追索了。
司法實踐中類似上述涉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案件比較普遍。但是小編注意到,實踐中以判決形式結案的,很多都援引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由“被告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支付或賠償原告”的裁判模式。此種判決乍看似乎遵法循理,但其最大的問題在於生效判決的不確定性並影響其執行力。而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恰在於我們對債權人舉證責任範圍的認識模糊,造成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這一關鍵的待證事實不明。
債權人的舉證除了針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一基礎事實外,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同樣屬於其舉證責任範圍,法官在必要時可以行使釋明權引導債權人進行舉證,並在此基礎上明確繼承人應擔的債務數額。如果債權人無法完成舉證的,則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將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納入債權人的舉證範圍,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原則的要求。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中,債權人的訴求主張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二是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承擔,只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依民事證據法理,除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外,債權人就其上述積極主張負有舉證義務。因此,本案中的原告應對五被告是否繼承以及所繼承的遺產範圍進行舉證,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其二,查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是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性和執行力的需要。基於確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承擔及責任範圍的客觀需要,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不僅屬於債權人的舉證範圍,也是法院審理和裁判必須查明的內容。“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規定轉化成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與義務”。而前述由“被告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支付或賠償原告”的裁判模式,顯然還只是停留在繼承法抽象的規定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