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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珞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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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淡人生一帆順
景區樹上楊梅紅,老人眼饞口水濃,奮不顧身爬上去,踩斷枯枝腳落空,摔地半天人不動,送到醫院氣已終。
家屬自然好悲痛,料理後事訴狀送,起訴景區管理差,索賠6O萬口不松。
法院細把事查明,誰是誰非依法分,判決老人主責任,後果一切自擔承,景區只有小失誤,賠錢五萬收了工。
於理應是沒一點,於法卻是講不通。一粒胡椒轉口氣,雙方無話不再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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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太2
60歲的吳某在景區摘楊梅從樹上墜落死亡,家屬把景區告上了法院,索賠60萬。法院判決賠償5%,一場官司就此了結,沒有贏家。景區似乎無故躺槍。吳某為幾顆楊梅丟失了性命,家屬失去親人,又進行訴訟,雖有5%的賠償,仍不可能抹去心中的沉痛。一切都要怪楊梅樹太矮,太好爬,要是椰子樹的話,估計60歲的老人是爬不上去的。
說到底這是個素質和休養的問題,東西值錢無幾,卻是無代價的沾便宜,不沾白不沾,這也是很多人的認識和想法。表現在其它方面,也是一樣的。如該男子的家人,明明是自己做錯了,也要千方百計找對方點毛病。與其說是維權意識的增強,不如說是討便宜的心理作祟,無理攪三分,不給也不虧,大概就是這麼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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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冉兄說事
不知道為什麼,我看到這個新聞時,讓我想起來魯迅先生筆下的孔乙己,孔乙己有句名言:“竊書不為偷”。讀書人偷書不能算作偷,好像偷書是種高尚的行為。明知不是自己的東西,反而佔為己有。出了問題,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不反思自己的錯誤行為。反而怪主人的東西太好哪了,將主人告上法庭,豈不是咄咄怪事。
事情經過:近日,近60歲的吳某在花都區某山村景區河道旁的楊梅樹上採摘楊梅時,由於樹枝枯爛斷裂,吳某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吳某的親屬認為,該山村景區作為國家3A級旅遊景區,在核心區域的河堤兩旁種植了不少於50株楊梅樹。由於楊梅樹嫁接處較低,極易攀爬,每到楊梅成熟之際,都有大量觀景人員攀爬楊梅樹、採摘樹上的楊梅,甚至進行哄搶,景區從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吳某的親屬將該山村景區告上法庭,索賠60餘萬。
法院判決: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某山村村委會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096.17元。
作為死者的家屬,遇到這樣的事情,情緒激動,悲傷是可以理解的。冉兄對發生這樣不幸的事情,也深表同情。不過,事情發生後,不檢討自己的不當行為。反而怪罪,楊梅樹太好趴了,其他人都在偷摘楊梅,自己也可以偷摘,這簡直是拿著不是當理說。不但如此,還把景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六十餘萬元,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法院判決有和稀泥的嫌疑,在冉兄看來,一分錢都不應該,賠償死者家屬,不能讓其家屬不當得利。相反,其家屬應當賠償景區的損失才對。只有這樣才能警示,愛佔小便宜的人,才能制止這種偷竊行為。把景區旅遊引到正確的軌道上來,規範遊人的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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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蜀蓉外客
真是搞笑!以後景區內到處都是“爬樹摔傷摔死自負”,“路滑摔傷摔死自負”,“坡滑摔傷摔死自負”,“下水淹死自負”,“心腦血管病者上山累死自負”……那不整個景區成了“自負”碑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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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事件,我大概瞭解了一下,此景區作為三A級景區,這個老人景區內遊玩,看見景區內楊梅成熟,便私自攀爬樹採摘楊梅,結果墜落身亡,家屬將景區告上法院,索賠六十萬,最終法院判決:老人作為成年人有判斷危險的能力,未允許私自採摘,導致墜落身亡,負主要責任,景區未制止老人行為,承擔5%賠償,共計四萬多。
此事件我覺得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老人作為成年人,應該能分辨危險,再者,景區內楊梅,私自採摘,這種行為本身就是貪小便宜的行為,最終墜落身亡,這真的怪不得別人。
二、景區安全隱患
景區作為大眾遊樂場所,應該對景區記憶體在安全隱患的地方做好防護工作,尤其楊梅成熟,私自採摘的人應該會很多,一人採摘,景區未制止,別人肯定效仿,認為就是讓別人來採摘的。所以景區本身安全管理存在問題,事件發生,景區賠償5%,也實屬應該。
三、家屬行為
我認為家屬要求賠償六十萬,這也過分了,畢竟老人是成年人,私自採摘,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錯誤的,家屬要求賠償,可是這又是什麼行為?景區內的楊梅又沒開放讓採摘,家屬要求賠償,並稱楊梅樹太好爬,太好爬就去不顧生命去爬,這無疑有點敲錢的感覺,。
家屬要求賠償六十萬,無非就是藉助老人身亡,敲錢而已,這種行為確實不被人認可,有點小人心理。景區存在監管不嚴,但老人有預知危險的能力,負主要責任,再去索賠六十萬,就過分了。孰對孰錯?老人身亡,家屬要求賠償,或許從法律的角度,這樣判決是公平的,從道德層面來講,多數人認為應該一分不賠,家屬行為無理取鬧。現在就各自吸取教訓吧,景區也加強管理,家屬也反省對老人是否照顧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