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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駕轎車在路口與前方季某駕駛的同向行駛電動車追尾碰撞,造成季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後,王某未報警,也未撥打急救電話,而是將季某抱入車內,駕車離開現場,駛往醫院。到達醫院的王某,直接將季某抱入一樓門廳東側通往衛生間的樓道門並駕車離開。幾分鐘後被害人季某被發現,後經檢查已死亡。經鑑定,季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最終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開車撞人後,將被害人送醫,但期間的4個多小時既沒有給被害人實施救助措施,也沒打求救電話,到醫院後發現被害人死亡。這究竟是救人不當,還是故意殺人?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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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知道

    首先,王某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1、王某主觀上明知被害人季某受傷失血過多需要搶救,對死亡結果的存在放任態度;2、從主體上來看,王某已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3、客觀上,王某將被害人季某撞傷後並未立即施救,反而拖延搶救時間達4個小時導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4、王某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季某的生命權。因此,王某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依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然而,生命的搶救時間或許就是幾分鐘,分秒必爭,本案當中,司機王某將被害人季某送往醫院為什麼會歷時4個多小時?到達醫院後,司機王某並未將被害人季某交由醫院搶救而是丟在醫院樓道便馬上駕車離開。雖然司機王某的行為難以讓人理解,但是其不作為或者未及時施救的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季某死亡,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也告誡我們,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亡,一定要打120急救電話或者尋求警方幫助,救援、搶救等專業的事還是交由專業人士去做,否則有時不僅貽誤搶救時機還有可能操之不慎面臨牢獄之災。

  • 2 # 公司法江湖

    個人認為判處司機故意殺人罪合理

    根據已知的新聞提煉以下細節供讀者思考:

    事故發生後,王某未報警,也未撥打急救電話,而是將季某抱入車內,駕車離開現場,駛往醫院。到達醫院的王某,直接將季某抱入一樓門廳東側通往衛生間的樓道門並駕車離開。幾分鐘後被害人季某被發現,後經檢查已死亡。經鑑定,季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駕車花費長達4個多小時。

    1、事故發生後,王某並未報警;2、事故發生後,王某並未撥打急救電話;3、事故發生後,王某並未採取其他的急救措施;4、在前往醫院的過程中,花費4個小時。

    以上四個細節個人推測,當時王某在事故發生後,一方面想採取措施將傷者送往醫院,一方面王某在送醫的途中自己的思想也在不停的作鬥爭,想要逃逸,但是又擔心被抓,所以在送醫的過程中車速必然不快,而且也不排除有繞路的過程。

    但是至少有一點肯定的,傷者最終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這說明因為救治的時間過晚最終導致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而且王某作為駕駛員其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有義務對傷者進行救治,送醫的過程中,因為個人拖延,導致了死亡的結果發生。

    其主觀應當知曉但是卻放任了傷者失血性休克結果的發生,對案發的結果是持有的一種放任的態度,是一種間接故意,故而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沒有任何問題。

    最後,勸誡各位老司機,新司機們,發生事故後為了自己也為了別人,第一時間記得報警然後撥打急救電話,切不可延誤傷者的救治時間,最終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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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本案中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準確的是間接故意。即對被害者季某的死亡持有放任態度,滿足間接故意的條件。這是從主觀方面上有犯罪的間接故意。王某也是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獨立承擔刑事責任。這是主體方面。客觀方面上說,季某的死亡確實是因為王某行為造成,沒有及時有效的救治。客體上王某侵犯了季某的生命權。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理應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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