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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海一粟

    2、被告的確定。根據上述規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本案的被告。但是,實踐中,要確定真正的被告並不容易。就本案而言,原告系由人行道上的樹木砸中受傷的,那麼,誰是人行道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呢?

    (1)負責管理涉案樹木的園林公司。根據法律規定,道路屬於公共設施,其所有人是有關政府部門。而人行道樹木屬於道路的組成部分,一般而言,其所有權也應當是政府的有關部門,但是,政府有關部門一般都會將其外包給園林公司,因此,本案中,誰是涉案樹木的管理人,誰就是本案被告。

    (2)與園林公司訂立承包合同的勞務公司。實踐中,也有園林公司將養護樹木的工作承包給相關專業公司。因此,如果有這樣的專業公司的話,那麼,該公司應當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3、本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題目中沒有給出樹木折斷的原因,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樹木折斷與颳大風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是這樣,被告是否能以不可抗力進行抗辯呢?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就是說,不可抗力的構成必須同意具體三個條件: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

    (1)颳大風不能預見嗎?天氣預報早就預報過了,因此,不能說不能預見;颳大風會折斷樹木嗎?這個應當能夠預見。因此,這裡不存在不能預見的情形。

    (2)樹木折斷不能避免嗎?如果事先進行必要的檢查,應當能夠避免。因此,這裡也不存在不能避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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