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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武昌工學院《經濟法》老師袁岑,在課堂上從法理的角度給出了答案: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義務,而男女朋友在結婚之前只有“愛情”沒有義務,所以“先救女友”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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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10000年寵物號

    我怎麼看?我的看法是看看就得了,不要太當真,現在有些法律界人士,說出的話就像是個笑話。對於“先救女友違法”一說,我只想說,呸,教條主義!

    母親和女友落水先救誰?肯定是離誰近就先救誰,生死關頭,哪裡容得你嘰嘰歪歪思來想去,等你諮詢過法學老師了,誰都救不回來了。

    而事實上是,真輪到10000年頭上,我也更只能是誰離得近救誰了,因為……我不會游泳!我得先找水上救援隊或者報110,然後找根木棍什麼的去救人,如果盲目跳下水,別說救人了,我還得別人救我,那不是添亂嗎?

  • 2 # 波哥哥有點Cool

    先救誰?(緊急關頭誰還有空想法學老師說的什麼!)

    1.先救母親!因為是母親賦予了我的生命,就憑這一點我都無以回報,如果沒有母親就沒有現在的我,沒有我就沒有我和現在女友相處的機會。

    2.先救女友!雖然母親是陪我前半生的人,但是女友是陪伴我後半生的人,在我人生的路上也會起著很大的作用,在我的心裡分量也很重,如果可以我會先救女友。

    3.誰離得近先就誰,在緊急關頭沒時間考慮那麼多,現救一個是一個,別讓等待的時間錯過救人的最好時機。

    4.先救母親,我陪你一起死。我會竭盡全力吧母親救上來,然後陪你一起死。

    不管先救誰我想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個答案,情況不同,結果也會不同,我們往往被這個問題所迷惑,只關注到了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我們更應該考慮你一下問這個問題的人,我覺得問這個問題的人情商為負分,這種問題只會增加雙方矛盾點,影響婆媳關係,不管是先救誰都不是一個完美的答案,所以我建議還是先提高自己的情商,情商真的很重要!!!

  • 3 # 凜冬散盡星河長瞑

    藉口,都是藉口!有一天小明,媽媽和女友去遊玩,中途媽媽和女友落水了,因為女友落水的位置比較好救,所以他媽媽溺水了,

    女友倒是得救了,但是小明沒有救媽媽,所以被警察帶走了,小明也知道錯了,這是違法呀!

    小明於是很傷心,媽媽走了,女友和他性格不合也分手了,小明成為了一個孤兒……

  • 4 # 杭州網

    “假如媽媽和女友一起掉進水裡你先救誰?”對於這個難倒無數男同胞的問題,9日,武昌工學院《經濟法》老師袁岑,在課堂上從法理的角度給出了答案: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義務,而男女朋友在結婚之前只有“愛情”沒有義務,所以“先救女友”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這個觀點也得到了幾個法律專家的認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在刑法上,子女對陷入險境的父母有救助的義務,對母親見死不救的,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不作為)論處。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對女友只有道義上而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構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親死亡的,構成不作為犯罪。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子女對母親有贍養義務,不救則涉嫌遺棄罪,而對女友則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另外,如果先救女友而沒能救出母親,“重色輕母”也不合道德、情理!

    但也有法律專家對類似問題作出過迴應並且給出了不一樣的答案。有刑法學教授分析認為,人的生命是平等的,母親和女友同處危難,不管選擇救誰都不構成犯罪。檢察日報也曾回覆稱:在違法性層面,鑑於生命的等價性,搶救的利益(即女友的生命)並不大於損害的利益(即母親的生命),不能成立阻卻違法性的緊急避險,也找不到其他的出罪理由。損害的利益同樣不大於搶救的利益,在入罪檢驗的最後一關,也得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可見,“媽媽和女友落水先救誰?”這個問題不僅作為男性的你回答不了,連法律方面的專家學者都不一定能給出唯一的答案。

    只想跟女孩們說,別再問你的男友如此為難且泯滅人性的問題了。如果真發生“媽媽和女友同時遇難”的情景,這對於男生來說該是多大的痛苦啊。即使男友當時給了令你滿意的答案,但將心比心你從情理上能夠過意得去嗎,你的良心不會痛嗎?真當發生瞭如此不幸的事故,也請理解男友的選擇,在危難之際能救一個就救一個吧,也別去計較先救誰了。另外,這個千古奇問也提醒我們學會游泳技能的必要性,關鍵時刻不僅能自救還能救人,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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