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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尚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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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宏森律師
房屋徵收應進行可行性論證,需提交房屋徵收申請,需得到房屋徵收主管部門的批覆,批文包括:發改部門專案建議書、國土部門用地預審、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規劃部門用地規劃許可等。
房屋徵收應進行可行性論證,需提交房屋徵收申請,需得到房屋徵收主管部門的批覆,批文包括:發改部門專案建議書、國土部門用地預審、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規劃部門用地規劃許可等。
針對這個問題,首先明確被徵房屋涉及的土地性質,即被徵房屋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其次,在明確被徵房屋涉及的土地性質的基礎之上,分情形處理。
例如1:若案涉房屋系集體土地上房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應該由被徵房屋所在地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徵地批覆檔案,並報國務院備案。
附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例如2:若案涉房屋系國有土地上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應該由被徵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附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