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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日光海潮

    作為不從事法律行業的普通人,我相信從法律上講景區一定會賠錢的,因為找出景區過錯太容易了。人都做不到完美,何況一個區域的管理呢?

    但是從道德角度上說,我認為景區應該無責,也不該賠償。

    首先,傷者是成年人,有足夠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判斷力。還不明白爬樹存在的風險?

    其次,這樹上的果子就算是野生而不是某個人承保栽種的,你就可以隨便摘?

    再次,就算是野生的,是大家的,有你一份。你摘自己的果子摔壞了還怪別人?如果摘別人的那就是偷,那就更是活該了。

    目前雖然強調社會和諧,但是不應該有這種和稀泥似的判決。道德才是法律建設的基礎,因為他是大眾對“是非”的普遍認知,法律應該維護和支援道德準則這種“軟法律”。法律可以作為簡單易懂的“軟法律”無法評判是非時的補充。比如家庭糾紛:很多時候講不清理,道德上無法清晰界定時,就可以用法律的條文來裁決。像此次事件,很容易就可以用道德準繩來評判,結果法律條文反倒是被“缺德”的人當成工具,訛詐“好人”。,這實在讓人感到遺憾和無奈。

    說點題外話

    建議國家用超級計算機和大資料技術建立“完全獨立”的個人誠信積分系統。

    有了這套系統,普通群眾可以在道德層面考核領導幹部和公務人員,道德分決定你是否可以真正的為人民服務。與行政管理權形成雙向制約,杜絕公權亂用、公權私用。

    在商業領域,企業可以透過展示道德積分來證明自己的產品與信譽。每次顧客與商家都可以進行雙向評分,假如都給一個企業或者一個人低分,那麼他(它)一定是有問題的。

    還可以根據道德積分系統來改進法律制度,比如成立陪審團制度,陪審員可以隨機選擇道德分高的人擔任。這樣的判決結果相信一定更讓人信服。

  • 2 # 郭廣吉律師

    一、花都區法院認為,吳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未經景區的管理者某山村村委會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故其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

    1、景區河道旁的楊梅樹本身是沒有安全隱患的,是吳某不顧私自上樹導致了危險產生。

    也就是說,吳某上樹被摔傷致死與河堤兩旁種植楊梅樹及楊梅樹是否易攀爬無關。吳某家屬提出的本項理由站不住腳:即使再多的觀景人員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也不是你攀爬楊梅樹的理由。

    2、但是如果出現大量的遊客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就應當意識到景區內有遊客上樹採摘楊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景區的管理者應該對採摘楊梅及攀爬楊梅樹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

    二、對損失擴大的責任承擔

    根據中國《旅遊法》及《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的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3A級景區應當建立緊急救援機制,設立醫務室,至少配備兼職醫務人員,設有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在吳某從楊梅樹上摔落受傷後,景區的管理者雖設有醫務室,但相關人員已經下班,且景區的管理者沒有設立必要的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導致吳某不能及時得到醫療救助,對損害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錯。

    為此,花都法院酌情認定某山村村委會承擔5%的責任,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096.17元。

  • 3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吳某是一個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私自上樹採摘楊梅的行為是應當預料到危險性的。吳某在自己的意識支配下,在明知危險性的前提下去採摘,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景區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是你攀爬採摘楊梅的理由,種不種楊梅樹,與吳某的死亡沒有因果聯絡,吳某親屬的主張於法無據,於理不通:至於景區的責任,景區只負有在吳某摔傷時進行救助,防止傷勢擴大的責任,在吳某摔傷後,景區未進行及時救助,存在過錯,可酌情分擔一部分責任。

  • 4 # 天高雲淡144798441

    照這個邏輯,為防小偷入室盜竊摔傷,每家都須掛個“樓高危險,嚴禁攀爬行竊”提示牌,否則,若小偷入室盜竊時被發現,意欲逃離,慌不擇路,摔下樓來,戶主就得承擔“沒有警示”的一定責任?

    針對飛車黨大家更要注意,大傢伙出門都應該掛個大牌子,上面寫到“飛車搶劫危險,發生碰撞後果自負”,因為飛車黨也是高危行業,經常發生搶包不成,慌不擇路,撞牆撞樹的交通事故,為避免承擔“沒有警示”的責任,大傢伙得仔細考慮,多多製作“警示牌”,能想到的地方都懸掛上,有些則需要出門隨身攜帶,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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