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京尚拆遷律師
-
2 # 周宏森律師
兩類:徵收人、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之間的行政糾紛;被徵收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前者多為被徵收人不滿意補償標準而針對徵收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後者涵蓋婚姻家庭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承租糾紛,主要是因徵收補償利益如何分配產生的糾紛。
-
3 # 京平律師事務所
一、房屋補償標準較低
比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
1.遷建安置:有條件的,可以選擇宅基地遷建安置,另補償房屋的重置成新價。
2.純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房屋的重建成本價+宅基地的地價(有的地方制定了區位補償價可以此為依據)
3.產權置換:即給予安置房,按照合法房屋的實際面積和安置房屋面積1:1的最低比例進行置換。
二、徵收程式違法
徵收具有強制性,所以徵收必須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但實踐中徵收部門為了降低徵拆成本,短時間內完成專案,便會在徵收程式上出現“貓膩”。
比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與實施徵收拆遷:1、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2、房屋評估;3、簽訂補償協議;4、達不成補償協議時司法強拆程式。
三、房屋被強拆、偷拆
強拆房屋也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情形。因為對補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籤協議,便會遭遇斷水、斷電,緊接著房屋就會面臨強拆。所以在徵收拆遷遇到困境時就需要及時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一旦房屋被拆拖家帶口、流離失所。不僅沒有補償,房屋被拆更是雪上加霜。當房屋受到非法侵犯之後,更應該主動出擊,果斷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4 # 楊念平律師
您好,主要歸結於:1、徵收程式存在違法現象,徵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徵收程式,或是存在不張貼徵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徵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4、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後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後續糾紛發生。
-
5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按照房屋徵收活動的性質,可以將房屋徵收糾紛主要概況為兩種。(1)是房屋徵收當事人之間因房屋徵收活動中的民事權利義務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包括因徵收、安置、補償、補助等各項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所產生的糾紛;(2)是當事人對房屋徵收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產生的行政糾紛,包括與土地、規劃、建設、環保、房管等部門產生的爭議。
回覆列表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常見的糾紛主要有:(1)徵收補償標準過低;(2)徵收程式違法;(3)徵收方強拆房屋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