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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因規劃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築物的一部分未納入規劃紅線範圍內。換言之,就是房屋的一半在徵收範圍內,一半在徵收範圍外。
這種情況八成是一個規劃失誤,是行政徵收方在規劃時的過錯,不能歸咎於被拆遷人,並要被拆遷人來承擔過錯責任。也可能是徵收拆遷方為了壓低補償價格,故意只將房屋一半納入紅線範圍內。這些都是違法違規的徵收拆遷操作。
據此,被拆遷人首先可以透過申請資訊公開的方式去查證徵收拆遷方案中劃定的徵拆範圍,而不只是依照政府畫的"紅線"來確定自己的房屋是否屬於徵收拆遷範圍。
如果政府畫的“紅線”與徵拆方案中的範圍有出入,被拆遷人可據此提起復議、訴訟等維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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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因規劃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築物的一部分未納入規劃紅線範圍內。換言之,就是房屋的一半在徵收範圍內,一半在徵收範圍外。這種情況下,對於超出部分是一併徵收還是保留範圍外部分呢?試看一案例:
2010年,湖南省株洲市啟動某道路建設專案。楊某的房屋位於該道路與其他道路交匯處,且房屋地面高於道路地面10餘米,房屋部分在某道路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當地政府經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後,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卻徵收了楊某的整棟房屋。楊某不服該決定,認為徵收其紅線範圍外房屋的行為違法,遂先後提起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乍一看,楊某的說法很有道理。政府自己劃的線,怎麼能說不遵守就不遵守呢?要知道,對於楊某而言,雖然部分房屋被拆,但殘留的部分整整改改未嘗不能正常使用和居住。並且道路完工後,少不得道路兩旁的地價水漲船高,把地捏在手裡更符合楊某的利益。
但對於政府而言,八成是一個規劃失誤,哪有拆房拆一半的。重新修改規劃,再報有關部門審批,程式是正規,但節奏也拖得太慢了。合法行政與合理行政要兼顧,對於法律的適用更不能死板。由於案例中的情形比較特殊,相關法律法規對這種情況也沒有細緻規定,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複議機關和法院也都認為當地政府的做法並無不可。
畢竟,拆了一半的房始終是個安全隱患,也失去了房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出於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負責,政府整體徵收楊某的房屋,並按實際情況給予了補償。然而,這也帶來了一些疑惑:是任何情況下拆了一半的房屋都需要整體徵收,還是根據拆遷對剩餘部分房屋的影響來決定?如果是靠單獨的封閉過道相連線或存在共用牆的兩棟建築,拆了一棟另一棟是不是也要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