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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天蝸牛

    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當事人可能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先履行一方可行使抗辯權

    《合同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企業瀕臨破產,即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對方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中止履行合同,並通知對方,如對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是瀕臨破產的企業要求中止合同履行,可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該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並不違法。

    舉個栗子:

    甲、乙作為合同當事人,其中合同約定,甲需先預付30%的貨款,而後乙提供產品,產品交付後,甲再支付70%的剩餘貨款。

    如果,甲瞭解到乙瀕臨破產,即使預付了30%的貨款,也無法收到產品,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中止履行合同,如乙在合理期限內恢復生產能力或者提供擔保,甲不可以解除合同,如既沒有恢復生產能力又沒有提供擔保,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換個角度,如果乙瀕臨破產,自知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承擔違約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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