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律人士來評論下。事情發生的時間是8月27日晚上9點37分,當時一輛正常行駛的電瓶車,在快要接近路口的時候,遭遇一輛寶馬車想要強佔非機動車道,並壓白線逼停電瓶車。
寶馬男強佔非機動車道,把電瓶車車主毆打一頓之後還不解氣,回到車裡拿刀出來砍人,刀掉在地上被電瓶車車主搶到,寶馬男遂遭到反殺。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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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淸湯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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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0038548690
根據影片,當對方刀掉落被電車男得到後,砍了幾刀汽車男,汽車男落荒而逃,如果此時電車男立即離開,可以判定為正當防衛。
能否判定汽車男已經退卻,沒有繼續進攻的意圖是本案的關鍵。這是比較難以判斷的,如果單車男放棄進攻,對方是否會再拿出另外的武器再次進攻,是否會坐車衝撞單車男。
如果汽車男已經明顯無力對電車男構成威脅,電車男仍繼續追砍至對方逃離,可視為防衛過當。
如果繼續對已經明顯失去反抗能力的比如已經倒地失去行動能力,或者失去意識陷入昏迷的繼續追砍,可判定為故意傷害。
影片中沒有後面詳細的內容,可以看到電車男在砍對方的時候汽車男是可以跑動躲閃,汽車男的死因恐怕是事後失血過多。怎麼判斷對方已經“明顯失去反抗能力”在影片裡體現不出來。需要更多的細節來判斷了。
中國缺少“不可退讓法”,當你被攻擊時,正常人的思維是無法準確判斷攻擊方的目的是輕微擊打還是搶劫,或是殺人。不能因為惡意攻擊方的性別、年齡、是否使用武器來認定他的目的和可能傷害的程度,事後的認定不能歸責於受害當事人。只要對方惡意攻擊在先,受害人就應該按正常人的應急情況下的判斷決定自衛還是逃避。正當防衛的合理限度不是等同或低於對方的加害或可能加害的程度,而是要壓制並消除對方當場加害自己的可能,這種可能是要符合被害人的正常主管判斷和現場環境。比如被害人可能行為體力下降,幾分種內將失去抵抗能力,那麼被害人就有在自己還存有體力時,利用暴力消除加害人加害自己的可能,讓自己存活下來。而本案中加害人並未被制服,況且他身邊還有多位身強體壯的同伴。被害人並不能準確判斷加害人回身是逃避還是去拿武器。也不能準確判斷他的同伴是否會攻擊自己。所以只有被害人徹底地將加害人制服再行判斷加害人的同伴是否還會有攻擊自己的行為。如果被害人不不徹底將加害人制服而加害人的同伴也同時攻擊被害人那本案中掛掉的恐怕是被害人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