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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6900608668

    原業委會成員不管任期或到期,都不能以個人名譽出租公共物業,必須以業委會(蓋公章)的名譽出租並籤合同,按合同收費,入業委會的賬戶。與社群無關。

  • 2 # 美侯王666

    對於這個問題,咱們先看業委會都有那些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2)定期報告有關決定執行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3)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後三十日內,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4)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督促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6)組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實施;

    (7)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8)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9)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工作;

    (10)完成業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從上面職責可以看出,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是沒有權利特別是個人對外簽訂任何協議,更不說在選舉期間。從這件事上可以提示業主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如果說我們業主原來對物業公司管理服務有意見,主要是開發商前期物業服務選錯了公司。現在我們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及成員也會濫用職權,說明我們業主造錯了人?

    二是不管是物業公司、業主委會,都是人組成的,沒有有效的監督,包括你本人,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違規違法問題,監督機制健全了,想違規違法也沒有機會。

    三是對於社群有沒有責任,叫我說,出現這種問題,社群、業主都有責任,因為監督應是全面的。

    四是有些物業小區,特別是一些小城市、縣城的物業小區,有物業公司也亂,沒物業公司也亂,有業委會也亂,說明小區業主成分複雜,沒有大局觀念,甚至有不法分子搗亂。有網友說物業公司有涉黑現象,難道業主當中沒有涉黑的?

  • 3 # w苦行僧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是有期限的,在小區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是有明確約定的,只要是任期沒到,業主委員會具有責任,履行自己的職責。這與是否在新業主委員會選幾期先沒有關係。但是出租物業管理用房不屬於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在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是無權出租該物業的。

    提問者提到的業主委員會,將物業管理用房出租的問題。物業管理用房是專用於物業管理用房,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它屬於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要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實施。也就是說,物業管理用房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會議的投票透過,業主委員會才能進行出租,且物業管理用房出租的收入和使用必須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進行》約定。由於業主委員會的任期是有時間規定的,因此業主委員會在簽訂物業管理用房出租合同的時間必須與現任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相同,不得跨越下任業主委員會的期限。因此在業主委員會選舉期間,原業主委員會將物業管理用房進行出租是不合適的,這一出租合約應該留給下任業主委員會去處理。

    如果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在出租物業管理專有用房時違反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用房的法律法規,可以向屬地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糾正業委會的錯誤決定。

  • 4 # 露頭就被割的韭菜

    專業解答:

    1.物業用房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屬於廣大集體業主任何人及機構沒有經過全體業主同意是不得佔用的!

    2.按道理說物業用房是不能用於經營的,所以原業主委員會把房出租有沒有召開業主大會並獲得透過!

    3.另外業主委員會出租物業用房的費用是歸集體所有,這筆收益是不是進了社群集體賬戶且沒有被私人挪用。如果前業主委員會私自出租物業用房且把相關費用中飽私囊的,直接到法院起訴,贏面很大

  • 5 # 詩酒趁年華ps

    這個原字用的有些歧義,按照正常流程第一任業委會到期前就要開始選舉第二屆了,選舉期間,第一任還在任期內,有權處理小區事務;如果是以前是業委會成員,辭職了,到期了,還是被罷免了,那就不是業委會成員了,不管什麼時候都沒權處理小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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