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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超運營思維

    首先商鞅變法中“誅行不誅心”,這是區分法治和人治最為根本的一點。這也是商鞅變法中做的最為超前的一點,這一法治理念也適用於現在的法律。

    “誅行不誅心”主要變現,在以法治國的過程中,在行法的時候,不能以人善惡為評判標準,這裡有兩點:

    1、也就是說不管這個人多磨善良,犯了錯,就要付出代價,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一個人表現出犯罪傾向,無論多麼明顯,比如說我要去搶劫,但只要沒有付諸實施就無法對其實施懲罰

    上面這兩點,在今天的法制國家依然通用,從這裡可以看出當時商鞅變法的,法治多麼超前!

    當然,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沒有絕對的好,也沒有絕對的壞,所以我們在評判的時候是看起好大於壞,還是壞大於好,然後來決定是否去實施。

    商鞅變法的“誅行不誅心”的好處很明顯:

    1、強調了法律的公平性,法治於後,而非於前,當你觸犯了法律,那麼就可以留下充分的違法證據,違法犯罪行為有統一明確的度量,不至於錯判冤判;

    2、降低社會的恐慌心理:如果採用誅心論,覺得某人可能會變壞,可能會違法就對其處罰,那麼就很容易造成社會的恐慌,因為好壞,善惡沒有明確的評判標準,存在不確定性,沒有統一的度量。一旦這樣做法制就變成了人治。

    3、法律實施的可行性:“誅行不誅心”它可以形成明確的法律準繩和依據,做到標準化,這樣執法者可以是多人,只要大家按照這個標準來統一執法就可以,否則就會造成執法標準不一的不公平現象出現。直接強化了執法者的權利,導致執法者根據個人好惡來進行執法。

    當然有好就有壞,這個是無法避免的,“誅行不誅心”的壞處在於:

    我們無法制止不確定性的損失和破壞!

    因為強調的是犯罪者有了犯罪行為之後,才能做出處理,一但執法處理,那就說明違法者已經做出了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本身是一種破壞行為,也就是說我們無法對這種破壞行為事先做出制止。很明顯的一個例子,有一個人很兇很暴躁,缺乏法律意識,我們可能判定這個人遲早會做出殺人放火的事情,但是這個殺人放火的行為我們不確定在什麼時候出現,有可能幾天,有可能十幾年後,所以我們不能因此這樣就把這個人監控起來,限制它的行為。所以最終他出現了殺人放火行為之後才可以對其做出處理,而這個時候破壞已經產生,受害者已經遇害!

  • 2 # 飛龍在天231272723

    商鞅的“誅行而不誅心”的法制理念,是有失偏頗的。他只注重法治而忽視了道德教育與思想統治,只迷信以力以刑服人而忽視了用恩德去感化人,只顧用簡單粗暴的政治手段去處理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梵燒《詩》、《書》,實行文化專制主義,甚至實行連坐法而刑及無辜等等。所以,他死於貴族的報復而“秦人不憐”,也就不足為怪了。他的政治措施能使秦國國富兵強而統一天下,卻不能使秦王朝長治久安,其真正原因就在於此。中國漫長而有力的專制社會,它的序幕是由商君拉開的。麥孟華稱他是"法學之鉅子而政治家之雄"。不過他卻忘記了一條最重要的治國方略,那就是:“恩感並施,寬嚴相濟”。失本則亂,得本則治,其美在調,其失在權。故有道以統之,法雖少,足以化矣;無道以行之,法雖眾,足以亂矣。所以治國,最上之策是道德教化,其次才是正法。“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因此,中國才提出了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並重的治國理念。

    法律雖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懾住違法犯罪的行為,使人相對的不敢為,甚至不能為,但絕對根治不了不想為。所以只有誅行和誅心並舉才可能收到到更好的效果。

    最後我想用中國古代孫卿子的一段話與大家分享,他說:“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傳曰:治生乎君子,而亂生乎小人"。這大概就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魅力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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