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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如果觸犯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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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日本二三事

    你好,我來給你準確的回答!

    前言

    在國際上,是有一定的判斷基準,1973年國際勞動機關(ILO)第138號檔案中對此有詳細的規定,現在已經有超過165個國家按照這個規定進行執行,具體的內容題主可以去看一下相關的檔案(搜尋一下即可),而題主給的問題的是日本,所以筆者就從日本的一些規定來回答你的問題。

    日本的童工法律規定

    日本的憲法第27條規定:不準使用童工。但是日本的憲法中並未對“兒童”的年齡進行界定。日本的勞動基本法以及兒童福祉法案中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兒童勞動。

    如果簡單的從僱傭關係相關的法案來看,日本則是有明確的相關規定:達到15歲之後的第一個3月31日之後(中學畢業或者義務教學結束,日本是春天的畢業季),被認為是合法的勞動者。

    但是,在此年齡以下,依然有人工作,那是因為日本也有相應的工作條件,即13歲以上15歲以下,從事如新聞派發等對於青少年成長無害的簡易勞動時,由勞動基準署的認定後,可以有條件從事相關工作,但是必須在課程以外的時間。13歲以下的情況,如果從事電影製作等以外的工作時,會被判定侵害兒童福利,不予許可。

    如此,日本在學齡期的童工是一種有條件的工作,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而且在日本的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使用“童工”的詞語,而是使用的是“年少者”。

    但是,在沒有僱傭關係的情況下,上述的一些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在日本的民法中,甚至有出現對於“童工”肯定的條文。

    比如,民法的第5條和第6條,在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從事如擦鞋、拉麵店等個人事業主開設店鋪進行工作。

    日本童工是有歷史傳統的

    日本的童工在平安時代十分盛行,江戶時代繼續發展,比如日本古代有遊女、子守等稱呼。(具體意思這裡不好寫出,可以去查一下)

    到了日本明治時期,在紡織工廠、火柴工廠等童工現象十分嚴重,直到1947年,日本才有相關規定:未滿18歲的員工,不能夠在晚上10點~午夜3點從事售賣工作。甚至在2017年,日本也發生過許多童工事件。

    題主還說會有什麼樣的懲罰措施?

    對此,筆者並未得到太多的資訊,只知道去年發生的童工事件,日本對該童工父母進行書類送檢,立案調查,具體的懲罰措施並未聽說。

    日本有機構對100人進行了調查,知道童工的只有26%,而剩餘的人不知道童工一說。可見,此問題也是十分的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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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行政法思述

    日本政府1947 年制定了《勞動基準法》,該法第6 章即有關於童工女工的規定。之後,《勞動基準法》的兩章獨立出來,單獨立法,即1959 年《最低工資法》和1972 年《勞動安全衛生法》,對青少年從事危險有害工作予以限制。

    日本《勞動基準法》將未成年勞動者區分為兩個階段加以保護:未滿15 歲的兒童及15 歲以上未滿18 歲者。不滿15 歲的兒童原則上禁止工作。例外情況,對於不妨礙兒童健康的輕易工作,經過行政官廳的許可,可使用滿12歲以上的兒童從事修學時間以外的工作(第56 條)。對已滿15 歲未滿18 歲者,對其從事的業務、工作時間、夜間工作等予以限制: 工作時間原則上是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例外情況,每週40 小時內,1日之工作時間減至4 小時內,其他日則加至10 小時;每週48 小時內,每日8 小時內得依工作規則使用1 月變形工時制。未滿18 歲不得從事厚生勞動省規定的危險工作。對已滿15 歲未滿18 歲者,禁止晚上10 時到次晨5時工作,但如果僱主採取輪班制而僱員是已滿16 歲的男工則不受限制。兒童禁止在晚上8 時至翌晨5 時的夜間工作( 第60 ~6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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