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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謝邀!您問,無具體理由,依據,怒我直言:無法給您以準確答服。 一,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無特殊情形,不得無故終止約定。 二,新上崗員工,找工作不易,訂立勞動合同前,務必判明雙方責,權,利。 三,既然,合同訂立,有被終止,一是判明原委,找出原由,以和為上,大可不必糾纏不休。二是對方不講法,不講理,可理論一下,討個說法。 上述意見供參考。

  • 2 # Jack行走於職場

    題主的問題描述不完全,對當前的具體情形沒有進行描述,站在HR的角度分以下幾種情形給題主幾點建議。

    1、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到企業上班的情形。這種情形屬於雙方還沒有建立事實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合同還沒有開始生效。建議題主找出原因,如果是自己的問題就積極改正,再找份新的工作就是了。

    2、已經到公司上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處於試用期。這種情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出合理的解釋,明確自己沒有透過試用期的主要原因,總結這次職業經歷個人的問題和不足,不必過於糾纏用人單位,另尋新工作就是了。

    3、已經到公司上班,簽訂了勞動合同,且已經通過了試用考核,屬於公司正式員工。這種情形就要依法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了,如果是個人違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依法、合規地單方面辭退勞動者,則作為勞動者來講應該進行自我職業生涯階段性總結,明確自己的不足。如果是公司違法違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勞動者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與單位進行溝通與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向單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 3 # 遊家紅鬥魚

    簽訂勞動合同當天被要求離職,這種情況還挺少見的。

    一般來說,既然會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就說明有用人的意向,那是什麼原因要求離職呢,若是自身原因:如果是自己體檢不過關(有些企業入職時才會要求員工提交體檢報告),公司有明確但自己之前未說明的話,這種應屬個人責任。

    其實即使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了,也已經到企業上班,申請仲裁的話,最多也只是賠償半個月的工資而已,有這個時間和精力去跟用人單位扯這些事情,還不如總結原因,趕緊投入到下一份工作中。

    有一種說法叫:不必糾纏於爛事之中,浪費你的時間、精力以及機會成本。

  • 4 # 職場點兵

    說真的,遇到這樣的問題真的讓人很無語,但是我自己也親自處理過這樣的問題。對於個人來說,也是很無奈的事情,該怎樣辦我簡單的說一下:

    首先就是調整自己的心情:面對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自己努力就能改變的事情,所以與其糾結在心理的不平衡中,還不如痛快的去接受,努力的調整自己的心理認知,不就是一份工作嗎,從頭再來,也許還有一份更好的事情在等著自己呢。

    其次就是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當天被離職,說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更不是因為自己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而是因為企業內部的原因導致自己被離職。那麼如果這樣的話,按照勞動合同法員工在試用期被辭退,並且是因為企業的原因,應該是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按照你的情況,補償金應該是半個月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度工資標準。如果你不同意這樣被辭退,那就可以拒絕簽字,企業會強制執行讓你離職,這樣操作的話,企業給你的應該是賠償金,這裡的賠償金應該是補償金的兩倍。再加上提前三天(你本人日工資)的代通知金。

    最後拿著補償金趕快去找一份屬於你自己的工作,並且建議你不要在這種事情上過多的糾纏,從頭再來未嘗不是一種好事。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 5 # 工道APP

    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公司原因強制你離職的,都需要給與賠償。

    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讓有關部門幫助維護你的權益,不過才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產生勞動事實的話,建議還是可以好好跟公司說一下,給與你一點賠償,畢竟是出於公司原因,而對你造成的損失也沒有非常大,就當當初的面試沒有過唄,心態放好,重新找找工作,相信你一定能找到靠譜的工作的。

  • 6 # 職場人Levin

    如果您和企業約定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企業是可以不用賠償,就和您解除協議的。您這種情況在現實中還比較常見。很多剛畢業的大學生經常被不良企業招聘後,在試用期內工資給得超低,在試用期結束之前就把他們解僱。所以入職之前從網路等渠道多瞭解這家公司,是很有必要的。

  • 7 # 陳晟喆

    簽訂了勞動合同只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勞動關係的建立需要勞動者實際上是去到用人單位的崗位上工作。你這個情形只是勞動合同成立,而並未生效,因為生效還需要實際上建立了勞動關係。沒有怎麼辦,回家再找一個工作就行了。

  • 8 # 石家莊普法

    贊同這個觀點:已經到公司上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處於試用期。這種情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出合理的解釋,明確自己沒有透過試用期的主要原因,總結這次職業經歷個人的問題和不足,不必過於糾纏用人單位,另尋新工作就是了。

  • 9 # DavidZhu

    1、當天被要求離職,我曾處理過一起事故,一般應該也不應該這樣做,否則也不會錄用或者簽訂合同了。

    只能說用人單位面試沒考察好候選人,或者候選人會作秀,面試的時候忽悠過去了。

    通知入職的日期延後了兩次,考慮到招人困難,他也說明了情況確實要體諒,但是正式報到的時候,遲到1小時,說是堵車,考慮到可能第一天報到,路徑不熟悉,也諒解了。上午辦入職、入職培訓,入職當天下午剛好所在部門有急事帶著他一起去處理,推推拖拖,磨磨唧唧,銷售總監就發飆了。這人不要了。

    這人也想得開,給我今天的工資,報銷我體檢費。

    我按這個算給了他。

    這種情況,問題在於入職者。公司既然招聘這個人,而且接收了安排了合同,就是希望履約了。肯定是發現了重大問題,覺得不合適才會做出當天解約的舉措。

  • 10 # 河南法制報

    簽訂勞動合同當天被要求離職,首先要分析被要求離職的原因,是因勞動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還是有其他正當理由對勞動者的正常辭退。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正當理由,那麼就涉嫌違法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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