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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樹說法

    一.效力待定合同(民間借款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1.關於“民間借款合同未生效”我們的理解是:民間借款合同已成立,但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尚未確定,只有經有權人的追認,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在有權人追認前處於有效抑或無效不確定狀態,故稱為效力待定合同,也稱效力未定合同。

    2. 有權人的追認,是指明確表示同意效力未定的合同。

    3.有權人的追認,須是無條件的,是對合同的全部條款的承認。

    二.民間借款合同,出現效力待定狀態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借款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有效,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鉛筆、冰欺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必須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才能生效。

    (3)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4)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如果被監護人成年或者精神恢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理權消滅,則追認權歸自己。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借款合同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的借款合同,簡稱無權代理合同。非經被代理人同意,對於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除表見代理除外。

    如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借款合同,即構成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訂立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借款合同,原則上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②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借款合同,如經過被代理人追認,代理行為有效,借款合同有效。

    ④合同被撤銷後,被代理人才追認的,不發生追認效力。

    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借款合同,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而訂立的借款合同,該代表行為無效,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發生效力;

    ⑥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而訂立的借款合同,該代表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效力,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承擔責任。

  • 2 # 南京離婚房產律師

    1、實際借款本金數額少於合同約定借款數額,以實際借款金額作為借款本金總金額;

    2、利息、違約金、分紅等約定累加超出年利率24%,僅能以年利率24%主張未付利息;

    3、以公司及法人個人名下所有資產作為抵押,但合同落款處沒有列明“保證人:法人簽名”,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僅能向公司主張債權,擔保條款無效。

  • 3 # 阮律的小生活

    合同是否無效要看它是否具備合同無效的有關要件,符合合同無效的幾點因素,根據《合同法》52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形:一是以欺詐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是惡意竄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是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民間借貸要無效就必須符合這幾個要件中的一個,比如:甲明知乙的錢是貪汙的,為了幫助其將髒款合法化,便與之成立借貸關係,實際是代其保管上述髒款,則該民間借貸行為顯然是無效的。

    但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合同很難無效,因為民間借貸是一種實踐行為,所謂的實踐行為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以書面合同有沒有簽訂為依據,而是標的的交付為判斷要件,如果在民間借貸當中,甲乙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甲將借款實際交付了乙,民間借貸便成立。

    所以,綜上所述,除非該借款及借貸雙方是惡意竄通損害國家或者他人利益,否則民間借貸很難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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