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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成都律師劉豔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者有違反勞動合同法39條的情形,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也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只是沒有約定確定的終止時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長期合同還是短期合同,要取決於每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並不能一概而論,遇到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同樣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2 # 京雲房產律師團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2.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

    3.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的情況;

    4.合同內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

  • 3 # 上古留仙

    可以隨時解除,依據法律,可以協商、可以當事人提出辭職,也可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當然用人單位提出會涉及賠償問題。

  • 4 # 春風HR

    無論是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都不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所有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都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他們在權利和義務上面都是對等的,並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要比固定期限合同的人有優越性,他們只不過是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而已。

    如果一定要說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跟固定期限合同的人相比有什麼優勢的話,那可能就體現在公司在碰到不可抗力的情況(如破產、經營困難、經營方式調整、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要裁員的時候,會優先考慮保留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但這只是勞動合同法裡面第四十一條裡的一個提議,但也並沒有強調一定要強制執行,企業最終決定是否裁員,需要裁員誰,還是根據企業最終的情況來決定。

    從這一點來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要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要“隨便”一點的解除勞動合同。

    實際上,不要以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能萬事大吉,終身鐵飯碗,用人單位想要裁員也還是能被裁員的。而且現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門檻也不高,在一家公司簽訂兩次合同後到第三次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很多人工作3、4年(第一次籤1年,第二次籤3年)就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了。

    在企業來說,所謂的鐵飯碗永遠是自我的核心競爭力,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沒有關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沒有那麼容易解除勞動合同,但要解除也是阻擋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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