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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碰到一些住院患者,特別病情比較急,或者病情不急,但診斷較困難的患者。一些家屬可能因為費用問題或者信任不足等問題不配合檢查和治療,但另一方面又是要急需檢查明確診斷和對症治療的情況,各位前輩如何處理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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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宋毅軍神經內科專家

    呵呵,我不知道是誰想問這問題,提這個問題的初衷是什麼?

    一個不配合檢查治療的患者。要看他多不配合,而且病情有多嚴重。同時,要看你手頭的其他患者有多少,有多重?所以,提這個問題的是醫師嗎?是醫師想抱怨嗎?如果是這樣,我只想說,在中國大醫院急診,這是急診的常態。配合,和醫師有默契的患者不多。大部分患者都覺得自己看病不容易,都有很大怨氣,大部分患者都以為來醫院看病,就是他一個患者,儘管醫師很努力很迅速,也看不完,也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抱怨,因為我們的醫院是公立醫院,就是要盡最大可能去解決患者們的健康問題,就是就醫不需要太高門檻,患者只要掛號,就必須看的,這個與國外不同。不是咱們國內許多媒體宣傳的西方發達國家那樣,國外醫院急診診費很高,所有治療檢查費用都高,而國內,大多數醫院都是公立醫院,都是公益性,診費沒有比門診高多少。所以患者方便就醫,所以,就是人數多,就會出現不配合的患者。這個說清楚。但是有不配合又嚴重的患者就最為麻煩,如果家屬也不配合,幾乎就是沒有辦法一個醫師去處理,肯定要增加人手,需要反覆,反覆處理不配合且病情嚴重的患者。另一個醫師再去看其他的患者。這是常態,沒有啥可抱怨,要是在醫院做久了醫師就知道了,沒有啥,這就國情,不出現其他狀況就很好了。

  • 2 # 消化科肖醫生

    這種情況我想很多同行都會遇到,首先,如果患者病情很重,需要及時處理挽救生命的這種情況,那麼醫生按照正常診療規範檢查和治療,此時是以挽救生命為主。另一方面,患者病情並沒那麼嚴重,沒有馬上危及生命的這種情況,這時候和家屬的溝通就很重要了,如果家屬很難溝通,或者根本就不信任醫生或者醫院,那麼,此時你可以跟上級醫生彙報這種情況,如果還是不行,我想你可以建議患者家屬選擇自己信任的醫院或者醫生去治療。醫患應該是相互信任的,沒有信任,醫療活動很難開展。

  • 3 # 消化科鄭醫生

    這個問題很難很難,幾乎所有的臨床一線醫生都會碰到,區別在於碰到次數多少而已。

    說到底這是一個溝通的問題,碰到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分成三方,醫院方、患者方和家屬方。有人會覺得奇怪,患者和家屬不應該是一方的嗎?為什麼要分開兩方。其實臨床上,患者和家屬,意見不一致的情況非常多,與醫生意見不一致也很常見,這三方的立場不一樣,實際上想法可能會存在很多的偏差。

    醫院方,代表是醫生和護士,這一方的想法很純粹,那就是把毛病看好,把命救住,至於這個過程中牽涉到的很多經濟問題、倫理問題,那都是其次,而最後的結果無論是好的還是壞的,體現的無非是水平問題和疾病嚴重問題,但絕對不牽涉到故意不看好的情況。

    患者方。這一方,作為當事人,實際上也是希望看好病出院的,大部分如此,但是近些年來有很多確診絕症的患者,住院倒是另有目的。但是因為患者需要支付醫療費用,所以在疾病之外,會額外關注經濟和報銷情況,同時對於救治過程中的體驗也很敏感。

    家屬方。這一方的想法就非常複雜了,因為人員的多種多樣,比如親密的如父母、配偶和子女,還有兄弟姐妹,然後一些七大姑八大姨等等,每個人想法都不盡相同,哪怕是最親密的人,都不敢說是一門心思治病。尤其牽涉到家庭糾紛、財產糾紛的時候,別說是冷眼旁觀,落井下石的也不罕見。

    所以,瞭解清楚這三方的心態,有助於如何溝通。按照鄭醫生的經驗,首先要看人,看是誰來做主決定治療方案的,一般來說急救情況下,會是被授權人來決定,那麼被授權人的心思就很重要。正規流程,應該是充分告知檢查治療的必要性,不配合的話簽字,不簽字的話找醫務科,留下影像和語音資料。

  • 4 # 鄭律師—專代師

    這個問題要明確這幾個問題:

    1、醫療告知的物件是誰?

    2、如果發生了題主的情況時,即如果患者及其家屬都不予配合如何處理?

    3、醫方的緊急救治權和患方知識同意的矛盾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要明確告知的物件是誰?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從上述條文可知,醫方首要告知的是患者而非患者家屬。即如果在診療過程中患者能夠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思的時候,只需要向患者說明醫療情況即可,患者同意就可以實施相應的診療措施。

    其次,如果發生了題主的情況時,即如果患者及其家屬都不予配合如何處理?

    由上述條文可知,由於患方的不配合而發生的後果,醫方不承擔責任,而是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但是,即使患方不配合,醫方也要各種後果進行告知,讓患方知曉。

    但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形中,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如果患者病情危急,家屬又不同意醫方的任何診療措施,那麼醫方是否要行使緊急救治權。目前,仍然存在爭議。但為了避免發生醫患矛盾,醫方通常是遵循患方的意見。

  • 5 # 棄醫的從商者

    做好入院病情告知,籤病情告知書,目前可能的診斷,需要的檢查和治療,治療過程可能出現的情況,甚至死亡,後遺症,是否轉院也要徵求家屬意見。拒絕檢查和治療的專案,告知不遵從醫囑,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隨時可能出現危及生命的情況,告知後簽字。不同意診療,又不轉院,脾氣又暴躁的家屬,通知院方。在中國,醫護是弱勢群體,保護自己最重要。

  • 6 # S小馬哥X

    快死的不配合也必須看,按照常規儘量看,同時上報醫務科,帶班領導,文書都要打出來,寫患者拒絕簽字,有糾紛,上級背一半鍋。院長要是因為這事說你不對,下回碰到這種病人把院長叫來,這種病人每年都有。輕的不配合儘量好言相勸去上級醫院就診,條件好,醫生水平高,護士妹子漂亮,就是花錢多點,您的命金貴,這錢花的值,如果和病人家屬八字不合,互相看不順眼,請其他醫生看,完全沒法溝通又不走,處理同快死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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