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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零零漆80953542

    沒有法律規定怎麼樣才算炒房。所謂炒房按字面理解的話應該就跟炒股票一樣,低價的時候買進來,然後把房價炒高了再賣出去。如果是這樣,炒高了的房價就是二手房的價格,但我們知道二手房的價格是不會超過新房子價格的,一般是新房子漲了,二手房跟著漲一點。因為這些所謂炒房客是控制不了房子的價格,所以嚴格意義上的炒房客是不存在的。其實除了一些中介公司買房子是用來賣了賺錢,其餘大部分的人買房是用來自住或者投資,短期都沒有準備賣,所以你能說這部分人是炒房客嗎?

    再來說說新房子的價格為什麼那麼高。首先是因為有市場,因為很多人賺了錢,錢沒地方去,存銀行利息又低,過不了幾年就被通貨膨脹稀釋的沒有了,買股票買基金風險又大,最後這些錢不得不跑到樓市去了,樓市錢多房少,能不漲嗎?其次,房價高是因為成本高。知道現在為什麼樓梯房越來越少嗎?是因為地價實在是太高了,修樓梯房是要虧本的,想賺錢只有往高了修。還有稅收,單單不動產稅就要佔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二十,還有報建費,契稅,營銷費,設計費…多得你數都數不來。修建成本也越來越高,材料,人工工資,哪樣不在漲,還有開發商也要賺錢。這些東西加在一起,房價能不高嗎?

  • 2 # 吉林律師左錦儒

    炒房是一種經濟投機行為,為何不說“投資”而是“投機”呢?因為炒房人買房的目的既不是為了自己住,也不是為了租給別人住,而是閒置在那裡等待房價漲起來後轉手出售。在主流的的炒房行為中,炒房者大多是真實的購房者,所簽訂的購房合同也是真實有效的,他們往往還取得房屋的產權手續。對於這類炒房者,其行為本身雖然哄抬了房價,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然在法律上並未觸碰“紅線”,嚴格意義上並不屬於違法行為,而北京出臺的房地產調控組合拳,限購政策,可以很好的宏觀調控這一現實問題。

    炒房類案件在現實生活中最為嚴重的是房地產中介人員,利用具有的房源資訊優勢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優勢,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再加價轉賣給他人從中牟利的行為。為了保證其順利實施倒房炒房行為,此類合同一般都約定三點:1、交付定金後便騰空並移交房屋,此舉是為方便讓實際買房人看房2、同時還會約定允許過戶給第三方,是為保證賣房人與實際買房人辦理過戶。3、就是約定違約金條款,當賣房人意識到中介人員是炒房行為,然後拒絕履行合同時就會被以違約為由起訴,並索要高額違約金。

    此類案件中籤訂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我們可以判斷出來中介炒房人員與賣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只是為了中介人員先佔房屋的購買機會,簽訂合同的同時另尋買主,然後將房屋轉售他人從中牟利。而並非真要購買該房屋,而簽訂合同時中介人員往往利用買房人的行業知識空白,隱對其隱瞞炒房的真實意思,其簽訂買賣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天津塘沽區法院的經典判決也很好的闡述了上述觀點。此外,炒房人的行為既會造成實際買賣雙方互不瞭解,影響實際買賣雙方的締約選擇權,也會造成房屋交易的環節增多而增加實際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實際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干擾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護。

    而且“炒房合同”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炒房合同中約定允許過戶給第三方即實際買房人,最終由實際買房人支付價款,由賣房人與實際買房人辦理過戶手續。“炒房者”沒有購買房屋的真實意思,也不是真正的買房者,只是一個利用資訊優勢和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優勢倒房的逐利者。“炒房合同”不具備房屋買賣合同或者居間合同的要件、特徵,炒房合同依法不成立,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炒房行為不僅影響了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也會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害人害己,國家需要透過一系列調控手段予以規範。調控到炒房者無利可圖,普通人就可以買得起房,炒房熱就會得到控制,同時一旦炒房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麼出現的違約風險、經濟損失也會由炒房人承擔,“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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