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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媳婦在1996年到2001年總計替父母償還30萬元欠款(有收條,借據為證,並有證人),並在2001年按照當時的口頭約定把家裡的12間平房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我的名字),如今父親過世(我們兩口子贍養併發送,女兒未參與父親葬禮,他們都未參加。),房子面臨拆遷,母親和姐妹想要房產及拆遷所得利益怎麼辦呢?法院會支援他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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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公司法江湖

    從形式要件上來說,房所有權證確實就是認定房屋實際所有人的唯一標準,但是在實務中也會存在“借名買房”、“借名掛房”的情形,所以在《物權法》當中也規定了,如果出現異議情形的處理方法,據此可以判定在實務中對於房屋所有權事實產生爭議時,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能代表就肯定能夠證明自己就是實際所有權人的事實,還應當舉證證明房屋的來源等事實。

    法律依據:《物權法》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透過上述兩個法條可以看得出,即使房屋所有權人是你方也不代表你方可以高枕無憂,如果對方申請異議登記之後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起訴並且有證據證明自己享有份額的情況下,仍然需要對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分割。

    建議:根據你的陳述可知當初你係替父母還債之後,父母才將房屋登記在你方名下,可以推測為你們之間已經達成了一個買賣協議並已經實際履行,如果這個事實能夠坐實,那麼即使你母親和姐妹想要分割也是沒有辦法的。建議儲存好相關的還款憑證,並可以要求證人手寫書面的證人證言。

  • 2 # 土地佬兒

    謝謝邀請,事情敘述的很詳細,家庭親屬關係和財產關係也很明確,但母親與父親關係如何沒有交代,目前,母親是否與題主一起生活也不清楚,從題主的敘述來看,好像兄弟姐妹之間關係不睦,母親好像與女兒們一起生活,父親去世,房子面臨拆遷,擔心房產拆遷利益的分配問題。

    第一,房屋所有權證是物權法確定的物權的法律證明,也是通常意義上的房屋主人,一般情況下判定產權人的方式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拆遷時的拆遷補償等也是針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對外效力。

    第二,在家庭關係中,房產證不是判定財產關係的唯一標準,從題主敘述來看,12間平房應是父母的財產,基於題主替父母還款而將房屋所有權辦到題主名下,是否得到家庭成員的一致認可沒有說明,但能感覺到這個家庭因財產的處理導致家庭矛盾增加,父母可能也因為家庭財產處理產生分歧,父親與兒子一起生活,母親與女兒一起生活,現在,母親與姐妹主張家庭房產拆遷的利益,沒有說她們主張要多少,但從家庭角度來講,她們,尤其是母親是有權利主張的。

    第三,如果家庭不能就財產分配,重點是房產拆遷補償利益分配達成協議,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解決,那麼母親等的要求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援,題主替父母還款可以作為債權從拆遷補償收益中扣除,其餘部分作為父母財產適當分割,母親得到一半的收益,其他作為父親的財產繼承,當然,題主贍養照顧父親,應多分這樣時合理的。

  • 3 # 魏紫濤律師

    在法律上來講,不動產是以登記部門登記薄為準的。

    而產權的所有,是以產權的實際所有人為準

    中間涉及的問題主要是惡意買賣、惡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

    如果房屋登記在別人名下,不在自己的名下。房屋買受方不知道產權實際所有人的。買賣是成立,過戶也是有效的。發生實際的產權變更。

    若是買受方知道房屋的主人另有其人,還是要買房屋的話,則法律不保護惡意第三人。

    所以登記薄上的名字,還是很重要的。

    所以產權證不是認定產權所有人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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