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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聽說一名身患艾滋病的女性竟然瞞著男方與其結婚,於是有個問題——若一對男女準備結婚,其中A方有犯罪前科、或有與他人戀愛乃至同居的歷史、或有婚史甚至子女,必須要告知B方嗎?是B方的“知情權”為大,還是A方的“隱私權”為大?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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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好街區

    肯定要告知啊,雙方都有知情權

    不能拿自己隱私做擋箭牌

    如果知曉自己的這些問題會造成一些問題的前提下,而不告知對方,故意隱瞞,這已經有騙婚的嫌疑了

    在期滿了對方自己的真實情況,而口口聲聲說是因為愛對方才隱瞞的,這不是愛,這是自私而已。

  • 2 # 鄴都情

    男女戀愛至結婚前,雙方的前科、婚史、子女等,需告知對方。男女都需在婚前打聽、偵探,瞭解情況,看是否屬實。對方不說,是故意欺騙隱滿,為婚後夫妻生活埋下炸彈。

    男女聯姻一般要有媒人,門當戶對,傳統婚姻,知根知底較為穩固。你婚前講清了,圖人家願意,或不願意,給人思考,減少婚後生氣和不必要的矛盾。

  • 3 # 沈為言

    按理說要告訴對方的,如果他們都深愛著對方,告知對方後又怕失去對方,想在結婚後有適當時機告知,我看也行,人本來就自私嘛,這樣做雖然不對而為了愛欺騙一次又何訪,這個是我的見解,不當之處見諒。

  • 4 # 圈點見聞

     根據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那麼男女結婚如果雙方之前有犯罪前科、婚姻史甚至子女,按照婚姻法規定理應告知對方實情,才叫相互忠誠,相互尊重。

    一、現實生活中,有犯罪前科的男女極少數的男女能夠講出實際情況;有前科有問題能夠給戀愛中的對方講清楚事實!

    二、絕大多數有犯罪前科的男女,特別是犯有殺人罪和其它犯罪的,根本就不會講出實際情況,擔心講出實情,對方不同意交往下去了!譬如說:殺人放火等罪犯,逃亡生涯,隱姓埋名的生活工作,有的罪犯隱姓埋名從一步一步的做起,生意事業風生水起,事業有成,結婚生子,妻子根本不知道丈 夫原來還是個有犯罪畏罪潛逃的事實。有的罪犯居然參加某知名的演唱比賽中還榮獲冠軍,被認出來是畏罪潛逃的犯罪分子,還有的功成名就,某公司董事長,某實業的老總。當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逮捕時,妻子還摸頭不知腦的,不知道是咋回事……

    所以不論男女戀愛要搞清楚對方的真實身份,情況要調查清楚,結婚非同兒戲!婚姻大事慎之又慎!確定談戀愛,要知根知底!

  • 5 # 429方寸世界

    男女雙方結婚,不是國家錄用公務員,法律沒有規定普通公民結婚要政審,沒有要求洩露個人隱私。

    犯罪記錄、戀愛、同居甚至婚史、子女等屬於公民個人隱私,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告訴對方,對方戀愛時自己瞭解有關資訊。

    婚姻法禁止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情形的公民結婚。

    男女雙方應互相瞭解對方家庭情況,一方父母身份資訊不明的,另一方應慎重,必要時雙方做DNA親緣鑑定。有些男女未婚或婚外生育後,買賣、遺棄子女,戀愛雙方有可能屬於男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戀愛雙方如擔心對方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要雙方進行婚檢。

  • 6 # 貳張的vlog

    應該明確的告訴對方,婚姻本來就應該是相互信任的關係,推己及人,你能接受對方以前有過婚姻,有過孩子,墮胎,犯罪等等對你隱瞞事實真相的情況麼?

    放輕鬆,你的真誠是最可貴的,你怎麼知道對方接受不了呢,人往往不懼怕苦難和曾經的創傷,但是對於當下的欺騙,都是不會容忍的,與其在未來發生變故不如現在如實相告,也省去了自己的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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