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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散居士

    未成年犯法一直以來都是公民熱議的話題,最近一則"魯山一初中生強姦,雙方冰釋前嫌”的訊息,又將未成年犯罪的話題點燃。在中國,有《未成年保護法》來保護未成年的權利。那在我們古代,未成年犯罪了有沒有法律保護呢?答案是肯定的,古代也有未成年保護法。

    在咱們中華最強盛的朝代---唐朝,繁榮的經濟,強盛的國力為中華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礎,於是就有了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立法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議》。《唐律疏議》對未成年犯罪做了以下規定:十五歲以下的兒童,觸犯流刑以下罪名,用錢贖刑。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這樣的重罪不可以用錢贖刑,但也不必服苦役,只需服刑。通俗意思就是犯了流放罪行以下的,只需要拿錢贖罪,犯了流放罪等,未成年可以免於苦役,只需服刑。

    唐朝的未成年保護法

    到了宋朝,宋朝的法律體系延續了唐朝,對未成年犯罪體現了一種人文關懷。在宋仁宗期間,寧州(今甘肅)有個9歲的男孩,因為參與鬥毆,不小心殺了人。當地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將此案件上報宋仁宗,仁宗覺得此類屬於小孩的嬉戲打鬧,非有心殺人,於是判肇事兒童家人賠償,免於刑責。

    在清朝,《大清律例》對未成年犯罪的劃分更加細緻,並對未成年犯罪服刑做了嚴格限制。雍正十年,十四歲的孩子丁乞三仔和兒童丁狗仔在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負丁乞三仔年幼,用土塊丟背重籮筐的丁乞三仔。丁乞三仔無法忍受於是拾起土塊反擊丁狗仔。不幸擊中要害部位,丁狗仔死亡。依照案發時的清朝法律,這個案件應該遵照《大清律例》“鬥毆及故殺人”條款,對丁乞三仔處以絞監候的刑罰。因為此時犯罪人丁乞三仔已經年滿十歲,其觸犯死刑,不適用《大清律例》的“恤幼”條款規定。雍正皇帝看了這個案件後,感覺丁乞三仔生世可憐,憎恨丁狗仔欺凌的做法。於是雍正皇帝親自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免去死罪,從寬減等發落,並且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清朝法律中的“恤幼”條款的規定,正是對未成年的一種保護。

  • 2 # 小腦斧的雜貨鋪

    大家好,我是“驚喜隊長”,對於該問題我有以下看法:

    未成年人犯罪自古就有,而且對犯罪之人按年齡不同處以不同處罰的制度,該制度的由來很大程度受儒家仁義道德思想的影響,對年幼和老弱之人犯罪處罰較輕。《尚書大傳》雲:“老弱不受刑,故老而受刑謂之悖,弱者受刑謂之克。”,《禮記》中也說:“八十、九十日毫,七年曰悼。悼與毫,雖有罪,不加刑焉。”悼”又稱“幼弱”,指未成年人;“耄”指老年人,即八十歲以上老人和七歲以下幼童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歷朝皇帝受此影響,為實施仁政,也是一直延續該處罰制度。期間對年齡界定及處罰力度大小雖有所變動,但“扶老恤幼”的大原則保持不變。

    雖然宋代對未成年人處罰史料記載不多,想來也不會有大的變化。拿與此最近的唐朝來說,有部分史料記載可做借鑑。《唐律》是唐朝法典,其中記載,十五歲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贖。”十歲以下,“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皆勿論。”;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

    可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中國從古至今一直秉承著“寬仁”、“扶老恤幼”的原則,相信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有關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也會愈加完善。

  • 3 # 沱江人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源遠流長,在宋朝的時候,未成年人保護法基本上得到了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相繼出臺,在全國範圍內開始推廣與普及。

    未成年人犯罪怎樣懲罰?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社會問題,相信宋朝的刑法也不一定會有更好的辦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罰條例,兩部法律應該同時進行同時使用。這樣,既能彰顯法律的公正嚴明,又能減少或杜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一舉兩得啊?

    最主要的是,還能幫助未成年人從小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教會未成年人遵守紀律,明辯是非,以便於以後的健康成長!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該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這不僅僅只是關係到下一代的茁壯成長,還關係到國家的前途與命運,關係到民族的希望和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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