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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山海

    一、明朝始設總督為不定製官員,後期已成定製,清代沿襲不改,明清時代的總督為正二品官員,有的加兵部侍郎(副部長)、右副都御史銜;總督加兵部尚書(部長)、右都御史銜為從一品官員;加,亦既兼職。

    總督,為地方官員中級別最高、權力最大的軍政官員,除外管轄一省的四川總督,其他總督管轄數省的軍政事務,習稱封疆大吏,民間俗稱“上馬管軍,下馬管民”。

    清朝計有直隸、兩江、兩廣、湖廣、閩浙、雲貴、陝甘、四川總督,後增加東三省總督。

    二、清代總督中列第一位的是直隸總督,轄區拱衛京畿,天子腳下,戰略地位重要自不必說,而且身兼“北洋通商大臣”職務,與其他總督只有軍政大權不同,又多了全國外經外貿大權的一半。

    兩江總督府,後為太平天國天王府、國民政府總統府。

    真正兼任實職的只有直隸總督兼任北洋通商大臣,兩江總督兼任南洋通商大臣。

    總督,類似新中國成立初期設立的管轄數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區政府主席,但比大區政府主席權力更大,比大區政府主席還多執掌軍權,以及直隸總督、兩江總督執掌外經外貿權。

    清代著名重臣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林則徐等,皆曾任總督要職。

    三、除外總理地方軍政大權的總督外,另有河道總督,下轄河兵役卒,專事負責江河修繕、防洪等管理。

    還有漕運總督,專門負責從南方河運、海運調運糧食,以供京師食用。

    僅供參考。

  • 2 # 博聞歷史

    總督是明清兩朝都用擁有的職務,一般在史書文獻中往往將總督和巡撫一起討論,並簡稱督撫。督撫體制是清朝地方很重要的政治制度,往往用於加強中央集權。在明朝的督撫制度基礎之上有所繼承和發展,總督所擁有的軍政大權在其基本職能中就已經定義。在今天在這裡主要討論清朝的總督的制度和職權問題。

    1.總督職責範圍

    在清史稿中,總督的職責大概可以概括為:“釐治軍民, 綜治文武, 察舉官吏, 修傷封疆”,而巡撫的職責則可以概括為“宣佈德意, 撫安軍民, 修明政刑, 興革利弊, 考核群吏, 會總督以詔廢置”。由於總督和巡撫除在管轄區域方面有較明顯區別外,在具體的職責劃分上有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將兩種官員的只能一起討論。

    總督為正二品官員,乾隆皇帝後,例行授予都察院右都御史(督察員最高長官,主要負責監察、糾劾事物,兼管審理重大案件和考核官吏),責監察、糾劾事物,兼管審理重大案件和考核官吏),併兼任兵部尚書銜(清代主要負責軍隊將官職位管理參謀、糧草後勤等)屬從一品。

    2.總督具體職權

    督撫的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監察權,包括對所屬文官兩司布政司和按察司以下文官,提督以下武官的考核;對道府以下文字和副將以下武職的提調權(即不透過吏部,直接任命官員);中央官吏的推薦,每三年一次。從監察職權上來看,督撫基本操控了地方官員的升遷貶黜命運。

    二是行政事務處理權,主要體現在對兩司所轄範圍地方行政事務的最終核查權,包括刑事裁決權、監督藩庫之權;救災振濟權、徵收關稅,以及漕政、河務(部分省份督撫)等事務.

    三是軍事職權,清代總督兼任兵部尚書(清代主要負責軍隊將官職位管理參謀、糧草後勤等),巡撫兼任兵部右侍郎。而在所屬省份,總督則是所轄省份綠營兵的最高統帥,對其有直接指揮權。對於部分未設立總督的省份則由巡撫負責,平時定期檢閱綠營兵。

    3.總督的作用

    清朝是一個不斷加強中央集權的朝代,皇帝的個人權利不斷得到強化,專制主義達到頂峰,而設立在地方的總督,在這種體制下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

    在清朝比較有名的總督主要有林則徐、琦善、陶澍、阮元、賀長齡、伊里布、耆英、布彥泰、楊遇春等人。

    透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地方軍大權本身就包含於總督的職權之中,對下,總督直接代表的是皇帝的尊嚴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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