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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塵飛揚007

    當然是有意義的。這一點是可以明確的。

    至於如何在追究法律責任中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裡面有一個可以遵循的原則的。首先我們要去看前面的——因。

    在這個因的表現形式中雙方存在的是非對錯是一個怎樣的認定和性質?這是其一。

    然後再去確定是由哪一方把事態又往更壞的——果上面推進了?中間要去認定是誰在讓事態升級和擴大?這是其二。

    最後再來分析最終形成了一個什麼樣的後果?這是其三。

    如果我們不去追究事情的前因後果,那麼只能從最後階段的結果上去做出判斷。這樣得出結論是有失公道和正確率的。我們必須要從事件的起因中去分析是非對錯,還要去認定是誰讓事態升級擴張?最後再結合最終的結果去綜合分析,來評定雙方各自應該承擔責任和義務。

  • 2 # 冷雨似箭

    回答這個問題必具專業性。首先必須區分“因果關係”、“責任構成”、“法律責任”、“確定行為”等專業詞語。先談因果關係:刑法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絡。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係,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責任的構成:(|);法律責任需要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主體是指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並不是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就自然人來說,只要到了法定年齡,具有理解、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才能成為法律責任承擔的主體。(2);責任中的行為,有行為才有責任,純粹的思想不會導致法律責任。引起法律責任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或者侵害了法定權利,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法律行為是廣義的,包括直接侵害行為和間接侵害行為。直接侵害行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權利或不履行法定義務,直接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間接侵害行為是指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權利或未直接對受害人不履行法定義務,但由於行為人未能對直接侵害法定權利者或不履行法定義務者盡到義務,從而導致或促使直接侵害發生的行為。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關係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沒有違法行為就沒有法律責任,這是兩者關係的一般情形或多數情形;二是法律責任的承擔不以違法的構成為條件,而是以法律規定為條件。(3)構成法律責任的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主體的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通稱主觀過錯。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確自已行為的不良後果,卻希望或放任其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已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後果而沒有預見,稱為疏忽;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稱為懈怠。(4)損害事實,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對受害方構成客觀存在的確定的損害後果。有損害事實包括對人生、財產、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損害必須具有確定性。在法律責任中確定行為與結果;(|)犯罪的成立不同。當危害結果是犯罪行為構成要件要素時,如行為沒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就不成立犯罪行為,過失犯罪便是如此。但由於危害結果並非一切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2)犯罪行態不同,不管以什麼標準區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發生了危害結果時,才可能成立犯罪的既遂與未遂。(3)量刑的輕重不同,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結果對量刑都起到影響作用,因為危害結果是反映對社會危害性的輕重程度。

    行為危害結果是行為人危害行為引起的一切社會的損害事實,包括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行為結果對客體造成的損害事實,是定罪的主要根據之一,包括有形結果和無形結果。所以從法律責任的構成,在確定追究法律責任行為中,都注重因果關係的構成成為主要的事實、責任依據。

  • 3 # 使用者閒扯淡

    所謂的因果關係應該是這樣的,說甲放個屁,乙聞到說好臭捂著嘴往外跑咣噹出車禍了!這種因果關係造成的事故甲不應當負法律責任。

  • 4 # 天醫良言人真理少數人

    《法理學》裡有主觀故意與過失性的不同?這個也是因果關係?特別是黑社會性質是特別惡劣?理應罪加十等?還有搶劫罪?都是較重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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