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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灘家孫老孫頭

    標題黨啊!!可以想象這個案子是這樣的,單位的解聘通知基本上可以認定為違法解除合同,這個需要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另未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這些金額加起來四萬多吧

  • 2 # 職場三原色

    感謝題主,我找到了這個案例看了看,鑑於不能直接複製原文,我來總結一下這個案例吧。高管阿才拿到的可不僅僅是四萬多的未休年假補償哦,還有十幾萬的績效獎金呢。

    高管阿才的合同起始時間

    阿才與公司雙方合同期限為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但是2017年10月28日阿才收到一紙通知Quattroporte職務被解除,11月2日辦理完交接手續,11月14日,該公司董事會正式透過表決,同意解聘阿才的副Quattroporte職務。(這個時間順序是不是有點微妙呢?怪不得鬧的這麼不愉快呢)

    阿才的未休年假賠償金是怎麼計算的 ?

    第一步,確認應休未休的年假有多少天,這就涉及到阿才的工作年限問題。雖說阿才主張20年工齡,但由於證據不足,最終認定了未滿10年工齡。算下來2016年年假5天,2017年年假4天,合計9天。

    因為阿才所在公司之前已經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給阿才支付了未休年假的工資,所以原本應該按3倍計發未休年假賠償金,此次賠償了2倍。因此公司應該賠償給阿才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

    阿才還有36萬的績效獎金怎麼辦呢 ?

    這塊注意了,雖然公司和阿才簽訂的勞動合同里約定了“只對年度考核期間在職的員工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期間已離職的員工不予考核和發放獎金”。但是對該條款的解釋,法院從維護平等權利的角度出發,指出應解釋為“基於員工原因,而導致在考核期間員工已離職”的情況下,才能不予考核和發放獎金”。所以這塊績效獎金該發。

    最終法院認定根據此前公司與阿才約定的績效考核獎金計算標準,公司應支付給阿才2017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為178800元(360000元÷12個月×10個月×0.596)。(這個0.596估計就是根據考核指標算出來的考核係數了)

    還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呢 !

    因為阿才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50000元/月,已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599元/月的三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以5599元/月的三倍認定。最終,按照阿才工作年限,公司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33594元(16797元×2個月)。

    總結

    阿才最終拿到的補償金數額=41379.31元+178800元+33594元=253773.31元。個十百千萬……不用數了,25萬多啦。

  • 3 # bjxcwx

    單位有寬鬆度 你自己不休,沒有必要賠償,如果是單位基本不批假期,適當補償也是合理,但總得一個概念,該休就得休

  • 4 # 下雪的夜3

    國企單位都有年休和五一,國慶都有假日,還帶薪水,其實這不合理百姓的生活。農民工和打工仔沒有節假日和帶薪休息的說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明知對方在撒謊時,你會不會選擇揭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