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同屬於合同,而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型別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複雜化而各不相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予以介紹: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3、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中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範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完成其他給付以後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將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後,寄存合同方為成立。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書面合同屬於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口頭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7、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為了訂約當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
8、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定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全部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的合同。
伴隨簽約電子化趨勢,依託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簽署各類合同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企業簽約提速、控險、降本的選擇。
電子合同同屬於合同,而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型別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複雜化而各不相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予以介紹: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3、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中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範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完成其他給付以後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將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後,寄存合同方為成立。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書面合同屬於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口頭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7、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為了訂約當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
8、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定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全部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的合同。
伴隨簽約電子化趨勢,依託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簽署各類合同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企業簽約提速、控險、降本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