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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是我們常見的兩種拆遷安置方式。而“房票”安置對大部分被拆遷戶來說非常陌生,這也是近幾年在部分地方新實行的一種補償方式或者說叫安置政策,以“房票”安置的方式替代以往透過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建設安置住房的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如果在拆遷補償中,只提供“房票”安置這一種補償方式,當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對於如何選擇補償方式被拆遷戶享有選擇權。如果拆遷方提供貨幣補償和“房票”安置等補償方式可供選擇,那麼“房票”安置究竟能不能選呢?下面京平律師就給您分析一下“房票”安置的利弊。
首先,什麼是“房票”?房票,本是指業主購買房子時所產生的一切票據,包括購房發票、完稅證等。在徵收補償中,“房票”安置是指徵收方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設安置住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政策,安置的房屋被轉化為“房票”形式給予被徵收人。
如《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慶市市區房屋徵收房票安置辦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房票安置是指徵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設安置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政策,將應安置的房屋轉化為貨幣,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自行向參與房票結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購買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用於房屋徵收安置。房票是徵收人給予被徵收人購買安置房屋的資金憑證,房票式樣統一制定。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享受的政策性補助,適用於房票安置。”
其次,選擇“房票”安置有哪些優勢?首先,如果選擇政府統籌建設的安置房,大多數是期房,過渡週期很長,且工程易爛尾或質量不好,安置區的配套設施也大多比不上商品房小區。如果選擇貨幣補償,被徵收人可能會將補償款用於消費甚至揮霍掉,最後難以支付購房款,從而實現不了安置的目的。如果選擇房票安置,運用得當可以避免以上問題。
其次,在政府指定的安置性質的商品房範圍內,拆遷戶可以自行選擇房屋地段、戶型、附屬設施等,更能滿足個體的需要,拓寬被徵收人的選擇面。
最後,根據各地政府具體的規定,房票一般是可以轉讓的。簽訂拆遷協議之後,被拆遷戶獲得一定金額價值的房票。房票一般是實名登記備案,轉讓需要去當地房票結算中心。轉讓過程一般不收取費用。如果手裡的房票不足以購買想要的房屋,可以以現金結算剩下的部分,也可以購買房票來計算。
最後,選擇“房票”安置有哪些風險?房票安置,作為一種創新型補償方式,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多是地方政府制定一些具體規定。但“房票”安置實際上是房地產開發商與地方政府合作的產物,如果該政策能夠保證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當然無可厚非,作為地方政府靈活變通的補償政策,被徵收人可以結合自身情況予以選擇。
但是大面積實施拆遷可能會導致當地房價上漲過快,而房票的金額是確定的。房價上漲,房票貶值,對於被徵收人來說,買不到房,更談不上安居。那麼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推行“房票”安置政策需具備一定條件,各地也應該因地制宜。必須保證樓市有足夠存量的商品房可供被徵收人選擇,否則也可能無法實現安置。
溫馨提示: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是否選擇房票安置方式,要結合自身具體情況來看。選擇前一定要對當地的“房票”安置政策詳細閱讀、理解。如果存有疑問,要及時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必要時及時啟動法律程式維權,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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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房票可以,但是拆遷安置房有在房管部門備案,有正規商品房房產證,一般規定,拆遷安置房持有滿五年,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相關稅費以後,才可以辦理正規商品房房產證,那時才可以正常交易。你實在要買,注意合同要細化,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因為是賣家名義拆遷房,只能他去繳納和辦理他名字房產證,那是你們過戶,由於房產證沒有持有滿五年,還有個稅和營業稅的繳納,記得一定要協議好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