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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網柔情

    發生交通事故後,千萬不要“跑”。我們從被撞者的傷情輕重角度,予以分析。傷不重的,跑了會“後遺症”重重。

    被害人損傷在重傷以下的,充其量就是個交通事故,確定雙方的責任後,協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即使在交警隊無法達成一致,到法院起訴,也就是個民事案件。但是,一跑,事情就嚴重了:(1)逃逸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來有可能次要、同等或主要責任的,因為“逃逸”,落了個“全部責任”;(2)吊銷駕照,終生不可再考,慘不慘;(3)200—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還得吃“牢飯”。關鍵是除了上述“後遺症”外,該賠多少錢,還得賠多少錢,而且只多不少。

    構成重傷的,不跑是“天堂”、跑是“地獄”。

    天堂、地獄,就在一念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我們排除其他構成犯罪的情形,沒有跑,就僅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不是犯罪;然而,一念之差,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時,駕照照常吊銷、民事照樣賠償,而“被判刑”這個人生汙點會深深烙入你的生命,伴你終生。因此說,選擇很重要,“一念天堂、一念地獄。”

    死亡的,逃逸,會重重加重“刑罰”,人生前途盡毀。

    死亡1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就不要想別的了,勇敢的承擔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吧,3年以下的刑期。雖然構成犯罪,但我們只要不跑,就可以創造出從輕處罰的條件,比如在事故發生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認定為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再比如,積極賠償死者損失,取得親屬諒解的,是酌定從輕情節。綜合上述情節,判緩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事情的發展、結果還是在可控範圍內的。然而,一旦逃逸,則會呈現“天壤之別”的結果,因為發生事故我們可以認為你是“過失”、是“無心之過”,但逃逸,可就是故意了,是置被害人生死於不顧的惡劣行徑了,必須要予以重重的打擊。首先,自首絕對不會認定了;其次,把刑期提升到3—7年,緩刑也基本“沒戲了”;另外,一旦被害人的死亡系由於逃逸行為造成的,會再次將刑期提至7—15年,等待的將會是漫長的“鐵窗”生涯,而人的一生又能有多少個10年啊!

    因此說,發生了交通事故,無論是從人性、道義、良知及法律規定等方方面面,都不應該跑,而應該是積極搶救傷者,救贖自己的過錯。“人在做,天在看”、“善惡終歸有報”。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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