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這是我的專業,我責無旁貸。其實所謂的間歇性精神病人並不是診斷名稱,是以患者疾病的發作形式人為的將精神障礙患者加以區分,嚴格的說,所有的精神障礙都可以表現為間歇發作,即使如精神分裂症這樣嚴重的精神障礙疾病,也是可能存在明顯的間歇期的,在間歇期可以部分或者完全恢復自己的社會功能。所以,你的問題其實就是精神病人致人損害應當如何確定。
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疑似精神病人,在大街上突然傷人,被警察控制”,那麼警察其實也是沒有能力判斷患者是不是精神病人的,即使家屬提供了患者既往的精神障礙疾病診斷,也無法證明患者在傷人的時候是否處於精神障礙的發病期,也就無法判斷患者是否需要負擔刑事責任。請注意,我這裡說的是無法判斷患者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而民事責任是不用判定的,不管是不是精神障礙患者,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就應該由患者和監護人進行相應的賠償,法律不是同情弱者,而是人人平等的。
至於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司法鑑定問題,應該由辦案機關向司法局進行申請,然後由司法局指派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機構一般是有司法鑑定資質的精神專科醫院,鑑定專家組成員也都是由有司法鑑定資質的精神醫學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由專家組提前閱卷(瞭解患者案情和病情),然後對患者進行檢查和詢問,之後閉門會議,統一意見後將鑑定意見交由司法局,由司法局通知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再將結果告知原告和被告雙方。
鑑定結果主要判斷的是嫌疑犯在案發的時候是否處於精神病性症狀之中,思維和行為是否受到精神症狀支配,透過判斷結果評判患者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還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
如果原告和被告存在對於鑑定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申請二次精神醫學司法鑑定,司法局會協調另外一家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其實我們國家對於這方面的管控和治理已經有很多努力,但我們一邊需要管理,一邊也要維護患者的隱私和合法權益,比如目前的嚴重精神障礙國家管理制度也是選擇自願加入的方式進行統一管理。
在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中,最關鍵的一環不是醫院,不是國家,不是社群,而是患者的家屬,或者說監護人。我在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患者家屬,明確表示自己年紀大了,沒有能力管理和監護精神障礙患者,但又不想把患者交給國家進行統一管理(其實國家是有民政下屬的精神病院的,可以收治監護人無力監護的患者)。所以很多年紀已經很大的監護人,還是在家陪伴著患者,可能患者已經有過明顯的衝動傷人傾向,比如買了幾十把菜刀,但監護人卻連報告給派出所都不願,只是怕自己的孩子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療,結果最後患者不出意外的出現了傷人的行為。
如果發現你的身邊有整天罵罵咧咧並偶爾有過傷人毀物的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我覺得還是應該立即報告給110,將危險杜絕在萌芽期,由警察控制患者後聯絡監護人,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進行治療。
這不是歧視患者,我是精神科醫生,所以接觸過很多警察送來的精神障礙患者,曾經幾年前我家對面的小區有一個我收治過的患者,平日沒有過沖動傷人的行為,老父母也沒在意,結果一次父母外出買菜,患者自己在家開啟天然氣,然後試圖點燃天然氣,最後發生了爆炸,將陽臺的塑窗整個炸到了樓下。精神障礙患者的行為不是一般人能夠推斷的,所以你也不知道下一步會否出現危險,最好的做法就是交給醫生去治療,緩解患者的精神症狀。
謝謝邀請,這是我的專業,我責無旁貸。其實所謂的間歇性精神病人並不是診斷名稱,是以患者疾病的發作形式人為的將精神障礙患者加以區分,嚴格的說,所有的精神障礙都可以表現為間歇發作,即使如精神分裂症這樣嚴重的精神障礙疾病,也是可能存在明顯的間歇期的,在間歇期可以部分或者完全恢復自己的社會功能。所以,你的問題其實就是精神病人致人損害應當如何確定。
當精神障礙患者出現傷人行為的時候我們要進行司法鑑定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疑似精神病人,在大街上突然傷人,被警察控制”,那麼警察其實也是沒有能力判斷患者是不是精神病人的,即使家屬提供了患者既往的精神障礙疾病診斷,也無法證明患者在傷人的時候是否處於精神障礙的發病期,也就無法判斷患者是否需要負擔刑事責任。請注意,我這裡說的是無法判斷患者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而民事責任是不用判定的,不管是不是精神障礙患者,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就應該由患者和監護人進行相應的賠償,法律不是同情弱者,而是人人平等的。
至於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司法鑑定問題,應該由辦案機關向司法局進行申請,然後由司法局指派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機構一般是有司法鑑定資質的精神專科醫院,鑑定專家組成員也都是由有司法鑑定資質的精神醫學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由專家組提前閱卷(瞭解患者案情和病情),然後對患者進行檢查和詢問,之後閉門會議,統一意見後將鑑定意見交由司法局,由司法局通知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再將結果告知原告和被告雙方。
鑑定結果主要判斷的是嫌疑犯在案發的時候是否處於精神病性症狀之中,思維和行為是否受到精神症狀支配,透過判斷結果評判患者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還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
如果原告和被告存在對於鑑定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申請二次精神醫學司法鑑定,司法局會協調另外一家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講一講為什麼精神障礙患者傷人事件頻發其實我們國家對於這方面的管控和治理已經有很多努力,但我們一邊需要管理,一邊也要維護患者的隱私和合法權益,比如目前的嚴重精神障礙國家管理制度也是選擇自願加入的方式進行統一管理。
在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中,最關鍵的一環不是醫院,不是國家,不是社群,而是患者的家屬,或者說監護人。我在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患者家屬,明確表示自己年紀大了,沒有能力管理和監護精神障礙患者,但又不想把患者交給國家進行統一管理(其實國家是有民政下屬的精神病院的,可以收治監護人無力監護的患者)。所以很多年紀已經很大的監護人,還是在家陪伴著患者,可能患者已經有過明顯的衝動傷人傾向,比如買了幾十把菜刀,但監護人卻連報告給派出所都不願,只是怕自己的孩子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療,結果最後患者不出意外的出現了傷人的行為。
發現危險,報告危險,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如果發現你的身邊有整天罵罵咧咧並偶爾有過傷人毀物的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我覺得還是應該立即報告給110,將危險杜絕在萌芽期,由警察控制患者後聯絡監護人,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進行治療。
這不是歧視患者,我是精神科醫生,所以接觸過很多警察送來的精神障礙患者,曾經幾年前我家對面的小區有一個我收治過的患者,平日沒有過沖動傷人的行為,老父母也沒在意,結果一次父母外出買菜,患者自己在家開啟天然氣,然後試圖點燃天然氣,最後發生了爆炸,將陽臺的塑窗整個炸到了樓下。精神障礙患者的行為不是一般人能夠推斷的,所以你也不知道下一步會否出現危險,最好的做法就是交給醫生去治療,緩解患者的精神症狀。
對於精神障礙患者,一定不要歧視,他們真的很苦,很難,他們的行為可能給人帶來不便,但這也不是自己想的,而是精神障礙疾病帶來的病態變化。我們的社會不應該去邊緣化這些特殊的群體,而是應該給他們更多的理解和關愛,多關注一些你身邊的殘疾人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