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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需要聯絡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資訊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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