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時間為每年1月開始,至比賽前1個月結束(以上海為例)。
根據《上海市體育競賽運動員代表資格註冊管理辦法》
第九條 交流和引進協議書須經雙方主管單位(區、縣體委)與運動員(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簽訂。協議有效期至少1年,協議期滿或經雙方同意終止協議,運動員如要變更代表單位,須由新的代表單位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條 註冊時運動員代表單位有爭議,應以第八條各款為判定依據。如雙方或多方都有交流協議,則以最先簽訂的有效協議為判定依據。
第十一條 運動員每年進行一次註冊。註冊時間為每年1月開始,至比賽前1個月結束。綜合性運動會按其競賽規程總則的要求 辦理。
運動員在每年註冊確認時,如代表單位不變, 其參賽證上貼有當年註冊憑證後可以繼續使用。辦理註冊手續時,需出示當地公安部門簽發的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所在就讀學校的就讀證明,填妥註冊申請表和註冊彙總表,運動員每人交近期一寸報名照片2張。屬交流引進人才的,需按第八條(九) 、(十) 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運動員在一年以及一個賽季內,只能在一個單位或一個隊註冊(因自然升學或住房動遷而轉學轉訓者除外)。
第十三條 各專案運動員註冊的未盡事項,由各運動專案註冊委託管理單位另行通知。
註冊時間為每年1月開始,至比賽前1個月結束(以上海為例)。
根據《上海市體育競賽運動員代表資格註冊管理辦法》
第九條 交流和引進協議書須經雙方主管單位(區、縣體委)與運動員(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簽訂。協議有效期至少1年,協議期滿或經雙方同意終止協議,運動員如要變更代表單位,須由新的代表單位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條 註冊時運動員代表單位有爭議,應以第八條各款為判定依據。如雙方或多方都有交流協議,則以最先簽訂的有效協議為判定依據。
第十一條 運動員每年進行一次註冊。註冊時間為每年1月開始,至比賽前1個月結束。綜合性運動會按其競賽規程總則的要求 辦理。
運動員在每年註冊確認時,如代表單位不變, 其參賽證上貼有當年註冊憑證後可以繼續使用。辦理註冊手續時,需出示當地公安部門簽發的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所在就讀學校的就讀證明,填妥註冊申請表和註冊彙總表,運動員每人交近期一寸報名照片2張。屬交流引進人才的,需按第八條(九) 、(十) 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運動員在一年以及一個賽季內,只能在一個單位或一個隊註冊(因自然升學或住房動遷而轉學轉訓者除外)。
第十三條 各專案運動員註冊的未盡事項,由各運動專案註冊委託管理單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