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航部門相關規定,曲奇餅乾是可以隨身攜帶的,但重量有限制。
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包括: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器械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發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十)中國解除對飛美航班旅客隨身攜帶普通打火機的限制,但“火炬式打火機”並不在此解除限制的範圍內。由於該類打火機火焰燃燒狀態非常強烈,短時間內溫度可以達到2500度,對飛行安全存在較大威脅,旅客攜帶此類打火機登機仍將不被允許。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
民航總局第85號令《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CCAR-339SB)中關於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規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二、非托執行李的體積應能置於旅客的前排座椅下或封閉式行李架內。
A.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頭等艙、公務艙旅客以8千克為限,每位經濟艙旅客以5千克(11磅)為限;
B.持頭等艙、公務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長、寬、高分別不超過55CM(21英寸)、40CM(15英寸)、20CM(7英寸);
C.超過上述重量、件數、體積限制的物品,應作為托執行李託運。
注意: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也不得作為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危險品、 管制刀具。 活體動物、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易腐物品(如:海鮮、榴蓮等)。
根據民航部門相關規定,曲奇餅乾是可以隨身攜帶的,但重量有限制。
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包括: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器械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發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十)中國解除對飛美航班旅客隨身攜帶普通打火機的限制,但“火炬式打火機”並不在此解除限制的範圍內。由於該類打火機火焰燃燒狀態非常強烈,短時間內溫度可以達到2500度,對飛行安全存在較大威脅,旅客攜帶此類打火機登機仍將不被允許。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
民航總局第85號令《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CCAR-339SB)中關於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規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二、非托執行李的體積應能置於旅客的前排座椅下或封閉式行李架內。
A.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頭等艙、公務艙旅客以8千克為限,每位經濟艙旅客以5千克(11磅)為限;
B.持頭等艙、公務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長、寬、高分別不超過55CM(21英寸)、40CM(15英寸)、20CM(7英寸);
C.超過上述重量、件數、體積限制的物品,應作為托執行李託運。
注意: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也不得作為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危險品、 管制刀具。 活體動物、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易腐物品(如:海鮮、榴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