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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飛翔478507196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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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開啟車窗看景色
提問者這是舉個例子來說明什麼
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見義勇為的界線,也是許多人關心的社會問題。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例子還是不少的。
A持刀追殺B,說明A正在實施行兇殺人的犯罪行為,這時C出現,出手相救,實施見義勇為,正當防衛奪刀或用其他方法反將A殺死。C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見義勇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相反,社會對這種正能量應當大力提倡,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挷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C不負刑事責任。因為C當時沒有時間去和A對話,去詢問何原因追殺B,更沒時間去做A的政治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去勸導A,時間緊迫,容不得C做過多的考慮。此時,C想到的是如何儘快制止住這場殺戮行為!
如果當時A手中沒有刀,或停止追殺或扔下手中的兇器,仍然被C殺死,這就屬於防衛過當行為,就要負刑事責任了,或根據情節減輕或免於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一定的刑事責任,文中提到的C應不負刑事責任。
僅個人看法,不代表任何一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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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毓秀法談
理論上無罪,c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其中,C守衛的物件是B,防衛行為針對的物件是A
為了使自己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之傷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本人A實施的、未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
但一切都要看事後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撐C的正當防衛成立
C的行為貌似超過了必要限度,但可以依據下面兩個標準認為C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C的行為構成特殊防衛《刑法》規定,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致其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很明顯,B隨時有可能命喪A的刀下,這時C不去救,B就得死(當然C看見了不去救,最終B被砍死也和C沒有任何關係)。此時A的不法侵害足矣被評價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C的防衛行為把A“防死了”,其行為非防衛過當,屬於特殊的正當防衛。
C的防衛行為與A的侵害行為具有手段上的相當性依據最高檢在2018年12月總結的年度指導性案例中確認的正當防衛新標準來看,其中的第二條尤其引人注目,用通俗的話來闡明就是:
別人用刀砍你(或是砍第三者),你也可以用刀回砍他,不論結果是幾何,不會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這就是C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的第二個理由:
A的不法侵害手段具有致人傷亡的危險性+C的防衛手段與A相當=正當防衛
另外補充,C的正當防衛有一個不成文的條件:防衛意識那就是C在主觀上的目的必須是見義勇為,而不是要故意傷害A
例如C和A有仇,看見A正在傷害B,心裡暗喜,借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將A殺死,因為中國的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者必須具有防衛意識,所以此時C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但因為客觀上還是造成了一個好結果(B沒死),故C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一般而言,基於故意傷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會被認定為鬥毆,而鬥毆中是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就是這個原因。
回覆列表
這樣的刑事命案,只憑這麼筒單的介紹,不敢妄言C這種”見義勇為”是否有罪,要等警察調查清楚,看法院的結論。
殺人命案,誰敢妄言?A,是否精神病?或者向B追債?C和B是否一夥的,弄不清內情,都要"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