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楊朱學派

    《論語·子路》記載,葉公語孔子:“吾鄉有直躬之人,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對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子為父隱,直在其中。”

      對孔子此言,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這體現了儒家的核心思想仁,即親親之愛——為父之慈,人子之孝,夫婦之義,兄弟之悌。另一種則認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縱容和包庇親人犯罪。違背了法治之精神。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確實源自儒家的親親之愛。這一點毋庸再議。鄙人就孔子是否支援包庇和縱容親人犯罪,是否“刑隱於親”作詳細解析。

      《左傳·昭公十四年》記載,晉國大夫刑侯與雍子爭田,罪在雍子。叔魚(叔向之弟)暫攝刑獄,雍子為得刑侯之田,將女兒送與叔魚,叔魚便歸罪於刑侯。刑侯怒,殺二子於朝。晉國執政韓宣子問政於叔向,叔向曰:“刑侯專殺,雍子知其罪而賂,叔魚枉法。三子同罪,誅生戮死可也。”於是誅刑侯,屍雍子與叔魚於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治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殺親益榮,猶義也。”

      由此可見,對於執政者,孔子並不支援和包庇親人犯罪,而是支援“治國治刑,不隱於親”的。但對於普通百姓,孔子則是另一個標準。

      我們再回顧《論語》中,父親偷羊之事。國君和卿大夫們是絕不會偷羊的。偷羊者肯定是缺衣少食的貧民。孔子是因人因事而論之。

      在孔子看來,父親偷羊是小節,所謂“民之所以生者,衣食也。上不教民,民匱其生,飢寒切與身而不為非者,寡矣。”

      在今天看來,偷羊不是犯罪,而是危害不大的普通違法行為。偶爾一次行竊,危害不大,是不追究刑事責任。

      而兒子告發父親。則是給父親貼了標籤——小偷。所謂一次行竊,終生是賊。父親為了讓妻兒吃一頓肉,而被兒子告發,一輩子都無法抬頭做人。

      對比父親與兒子之行,父親雖然偷羊,但依然是慈父。而兒子卻毀掉了父親的一生,顯然兒子的社會危害性更大。

      法之目何在?孔子曰:“奉法以利民!”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更有利於良好的社會秩序,與法治的最終目的異曲同工。

      再看一下《論語·里仁》中,孔子對父母過錯的態度:“事父母幾諫。”可見,對父母的過錯。孔子即不主張一味的單純隱瞞。亦主張主動告發。而是應當關起家門來,委婉的勸諫。所謂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能如此洞察人性、人倫、社會秩序,孔子是無可爭議的聖人。

      假如諸位家境貧困,缺衣少食。已經三年不知肉味,這天,父親偷了一隻羊,讓全家人美餐一頓。作為兒女的你,是會告發父親,還是子為父隱?骨肉之親,血濃與水。我們無疑會與孔子有同樣的選擇。可見,孔子不但是聖人,亦是凡夫俗子!

    在《韓非子·五蠹》中,亦有此事的記載:楚有直躬,其父竊羊。而揭之吏。令尹曰:殺之。令尹之舉,可謂殺一人而天下正。而韓非則曰:君之直臣,父之暴子。在韓非看來,兒子雖然是暴子,但其行是告奸,是君之直臣。韓非稱讚告奸的兒子。

    華夏五千年文明史,只有兩個時期,鼓勵骨肉至親之間告奸:一個是秦朝。一個是某時期。這兩個時期不是法治,也不是人治,而是治人——人整人,人治人。

    西方法治思想的奠基人孟德斯鳩,與孔子一樣,支援骨肉至親之間互隱:丈夫怎能揭發妻子呢?孟德斯鳩與孔子皆認為,法律不能泯滅人性。只有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保障人民自由幸福。這才是真正的法治。

    附錄:透過《韓非子》的記載可知,對楚國令尹誅殺告奸之子。被國君、卿大夫、士農工商各個階層贊同。葉公也肯定認為,揭發父親之人泯滅人性。葉公故意這樣問孔子,是在試探。原來,孔子的價值觀,與楚國令尹、葉公、世人是一致的。反對骨肉至親之間檢舉揭發。

    最後再問兩個問題:

    誰遵循人性?誰又扼殺、泯滅人性?

    偷羊的父親,揭發的兒子,誰的社會危害更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在江南,你最喜歡哪些舌尖上的春天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