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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賢最早起源於商代

    鄉賢

      商朝經歷了三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是“先商”;第二階段是“早商”;第三階段是“晚商”,前後相傳17世31王,延續600年左右。末代君主帝辛於牧野之戰被周武王擊敗後自焚而亡。

      村邑與宗邑的關係,也就是宗族長所在之家族邑落與其他分支家族之關係。小村邑是商代社會組織中的最基層單位,各村落之間基本上是平等的夥伴關係。在村落群中,這些小村邑依附於宗邑,與後者共同組成社會共同體。以一個宗族的宗族長所在的宗邑為核心,圍繞它的數個同族小村落共同組成一個邑落組合,而一個邑落組合就是一個較為完整的宗族組合。

      在這種宗族組合中,村邑家族只是生產單位,而不是獨立的經濟、政治、軍事單位;這些村邑最大的特點是普遍的貧困化,沒有財富集中於一室一戶的權力人物,也沒有祭祀、軍事等功能。宗邑及其所統領的村邑家族則是一個較為完整的經濟、軍事、祭祀單位。

      而我們的主角:鄉賢。就出現在宗邑中。作為最早的基層治理核心,就出現在這種村邑組合中。在這裡,最早的鄉賢就是作為村邑組合核心存在的宗族長。

      整個商代基層的邑落體系中,各級宗邑作為基層管理者宗族長的聚集地,在具有親緣關係的邑落群中,它具有政治、軍事、文化和宗教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並建有祖廟社翟之類的廟堂建築,形成了在宗教上統合全社會的宗教神權。而宗邑周圍的、小村邑,則失去了平等、獨立的性格,與宗邑形成了主從依附關係。而這種主從依附關係的實際執掌者,就是以宗族長身份出現的,中國最早的鄉賢。

      而商代的地方治理,基本上完全依靠他們而存在。

      這與商代的政權結構也有密切關係。

      商王及諸侯統治者並不將小村落納入自己親自管理的視野。

      商王關注的是諸侯的都城及王襲內的軍事重鎮、交通樞紐等大型聚落。諸侯首領關注的,上為商王,下為其轄區內的宗邑;其上效忠商王,為商王納貢,隨商王出征助戰,下統御各宗邑,向其徵收租賦、勞役。

      諸侯首領在保持其轄區內政治穩定的同時,還肩負著保衛各村落安全不受外敵侵犯的職責。而宗邑則負責了直接管轄、統御其周圍的小村邑,在負責向它們徵收租賦、勞役的同時,也肩負著保衛其安危不受侵犯、並及時向上通報各種資訊的職責。小村邑即自然村落是這一金字塔式統治體系的最底層,直接或間接的受到其上各統治階層的統治;其中的居民日常從事農耕和漁獵生產,並負有對上納貢、服役的義務。

      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看出,宗族長控制下的宗邑是商統治集團聯絡基層組織的最重要一環。作為中介,他是統治集團治理基層村落社會的代表或代言人。小村邑是村邑群體的基本單位,規模雖小,數量卻佔絕對多數,明顯地構成了群體的社會基礎。

      在商代,這類村落組合(眾邑)內的宗族長,同時又是商奴隸制政權系統中基層行政單位的低階下吏的最早鄉賢,在甲骨文中被稱為“邑子”,而商代村邑中的居民,甲骨文稱為“邑人”以族氏組織相集約。

      在宗族長管轄下的村邑群中,儘管社會地位不平等,存在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的社會現實,但大小村落中的居民基本過著規律而有序的、以定居的農耕生產為主、以漁獵為輔的自給自足的日常生活。雖然他們以定居的農耕生產為主,但漁獵仍是其必要的生產補充手段。從發現的製陶工具和標準化的陶器來看,還有部分居民從事手工業生產,即製陶手工業生產,所以其生產型別並不同於一般村落中的單純農業生產。

      從居民成分看,大部分是普通勞動者,但宗族長及類似己有身份、地位高於普通勞動者的附有治理基層使命的最初鄉賢形成了管理階層這個階層中甚至分化出專門從事占卜活動的貞人階層。

      憑藉這樣的政權結構和動員體系,在商王武丁時代,商王朝已經能動員超過一萬人的部隊征伐遠方。這在遠古時代低下的生產力環境中足以令人歎為觀止,其人員徵發、後勤保障等完全依賴全國的村邑組合在宗族長控制下的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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