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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華華華華女

    沒有,美術考級的物件不分年齡,不分性別,不限職業,社會各界都可以參與報名。考試的方式為限時現場作畫,沒有美術理論考核,考試結束後將由專家進行評審併發放統一社會藝術水平等級證書。

    考級流程

    考前宣傳——組織接受報名、收費——組織考試——回收整理試卷、清點,填寫試卷登記表——發試卷至考級中心——考級中心收卷、清點、登記——試卷評審——評審結果送往證書部錄入、出證——核對資訊、收費明細——確認無誤發出證書——證書到達各機構由各機構下發至考生

    考級中心收到試卷至證書發出週期約為60天。所有考生試卷概不退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

    第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核准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在組織藝術考級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批准的開考專業及設定考場範圍,必須註明收費專案和標準。考級簡章釋出前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委託相關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良好的社會信譽。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範圍內,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藝術考級機構委託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報文化部及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前5日內,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城市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考場在其他城市的,報當地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縣轄區內的,報當地縣(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並負責對藝術考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三條 考場內執考考官由藝術考級機構派遣。同一考場內至少應當有1名相關專業的考官。

    執考考官應當持有《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以備查驗。

    考官只能在《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載明的受聘機構所開展的藝術考級活動中執考。

    第二十四條 執考考官應當按照公佈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作出評定,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 考場實行迴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迴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迴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後執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六條 考生透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八條 文化部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2 # 華華華華女

    沒有,美術考級的物件不分年齡,不分性別,不限職業,社會各界都可以參與報名。考試的方式為限時現場作畫,沒有美術理論考核,考試結束後將由專家進行評審併發放統一社會藝術水平等級證書。

    考級流程

    考前宣傳——組織接受報名、收費——組織考試——回收整理試卷、清點,填寫試卷登記表——發試卷至考級中心——考級中心收卷、清點、登記——試卷評審——評審結果送往證書部錄入、出證——核對資訊、收費明細——確認無誤發出證書——證書到達各機構由各機構下發至考生

    考級中心收到試卷至證書發出週期約為60天。所有考生試卷概不退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

    第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核准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在組織藝術考級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批准的開考專業及設定考場範圍,必須註明收費專案和標準。考級簡章釋出前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委託相關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良好的社會信譽。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範圍內,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藝術考級機構委託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報文化部及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前5日內,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城市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考場在其他城市的,報當地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縣轄區內的,報當地縣(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並負責對藝術考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三條 考場內執考考官由藝術考級機構派遣。同一考場內至少應當有1名相關專業的考官。

    執考考官應當持有《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以備查驗。

    考官只能在《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載明的受聘機構所開展的藝術考級活動中執考。

    第二十四條 執考考官應當按照公佈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作出評定,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 考場實行迴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迴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迴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後執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六條 考生透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八條 文化部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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