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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錢說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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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遁逃者
P2P是不是金融企業,關鍵看它的業務範圍。
1、P2P理論是上透過網際網路等金融科技手段,在借貸人和出借人之間提供中介服務,促成雙方的有償借款交易發生,併為此提供相關的便利及擔保等服務,盈利模式是賺取雙方交易成功的資訊服務費,看上去好像只是箇中介公司,不像傳統的金融機構。
2、然而,實際上,不少p2p平臺除了網貸業務外,還有基金銷售代理、銀行理財產品代理、債券銷售、貨幣基金銷售、私募產品銷售等等業務,可以說,與很多銀行網店的經營業務高度重合,不同的是線下搬到了線上,這裡面到底哪些是合規的,哪些是不合規的,普通的投資者很難驗證,從這個角度來說,P2P當然是金融機構,如果不進行強監管的話,會發生什麼事情不難想象。
3、事實上,這2年的網貸亂象,各種崩盤和跑路恰恰說明了,把他們作為普通的金融中介公司看是不對的,一定要列入金融企業,提升監管力度,甚至監管要比線下機構還要嚴格才對。
P2P平臺不屬於金融企業,P2P業務應該納入金融監管。具體原因說明如下:
1,在中國,金融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判斷一個企業是不是金融企業,要看它有沒有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這裡的金融監管部門是指華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以前的銀監會和保監會)、證監會,以及省一級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舉幾個例子,銀行有銀監會發的金融許可證;證券公司有證監會發的證券期貨業務經營許可證;支付公司有人民銀行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小額貸款公司有省一級金融監管部門(之前一般叫省金融辦)發的經營許可證,這幾類企業都是金融企業。P2P平臺沒有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所以說不屬於金融企業。
2,中國剛出現P2P和網際網路金融時,關於網際網路金融是不是金融,需不需要金融監管還存在爭論。這些爭論也讓P2P監管嚴重滯後,最終釀成了大禍。當然,監管滯後也跟當時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有關係,一開始P2P監管職責不明確,由誰監管都不清楚,結果是誰都不管,P2P行業野蠻生長,亂象叢生。
現在,這些都明確了。一是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也是金融,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二是以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為核心,一委一行兩會構成的新金融監管體制更加完善,監管職責更加明確,不再會出現以前那種,出了一個新的金融業態,誰都不管的情況;三是明確了由銀保監會負責制定P2P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所以說P2P業務應該,也肯定會納入金融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