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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權觀察室

    民間借貸時,對於金額較大的借貸,有時不僅會簽訂借款合同,還會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急於用錢的債務人,讓關係比較好的朋友等提供擔保,這樣更容易說服對方出借;同時,作為債權人,保證人的存在也會讓自己多一份安全感。

    那麼,如果借款人到期後拒絕還款或還不上款,可以直接讓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保證的方式

     首先,應該明確擔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對於一般保證責任,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時,負補充責任的保證。

    通俗的講,只有在主債務人,經審判或者仲裁,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才可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對於連帶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連帶保證責任。通俗的講,只要主債務人屆期存在不還錢的事實,就可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毫無疑問,對於債權人來說,連帶保證責任更加能夠給自己帶來安全感。

    兩者的區別,主要看在擔保合同中有無明確約定。如果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則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

    保證期間

    根據《擔保法》,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當然,這個期限也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如果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很明顯,問題描述的情況,如果是法定期間,則已經過了的保證期,再向保證人主張,有些難度。

    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債務人欠錢不還,或者債務人和保證人互相推脫責任,可以保留、蒐集借款證據,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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