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湖泊,航標燈的設定方法
海上、湖泊,航標燈的設定方法:
1 範圍航空障礙燈、航空燈、航標燈
本標準規定了中國海區水上浮標和水中固定標誌的形狀、顏色、燈質、標記符號及其設定與使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交通、漁業、科研、石油勘察、海洋開發及軍事等部門在中國海區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設定的水上浮標和水中固定標誌。
本標準不適用於燈塔、扇形光燈標、導標、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標燈光訊號顏色
GB 16161—1996 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形狀顯示規定
GB 17381—1998 中國海區視覺航標表面色規定。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
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時用以確定航道左右側的根據,即浮標系統習慣走向。其 規定如下:
a)從海上駛近或進入港口、河口、港灣或其他水道的方向;
b)在外海、海峽或島嶼之間的水道,原則上指圍繞大陸順時針航行的方向;
C)在複雜的環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標管理機關規定,並在海圖上用“→”標示。
3.2 航道左側、右側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
船舶順航道走向航行時,其左舷一側為航道左側,右舷一側為航道右側。
3.3 水中固定標誌offshore fixed marks
設在水中的立標和燈樁等助航標誌。其設標點的高程在當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 標誌的基礎 或標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沒,而且作用與浮標相同者,則其顏色、頂標和燈質,均須與相應的浮標或燈浮標一致。
3.4 浮標形狀buoy shapes
在水上從任何水平方向觀測浮標標體水線以上部分時所呈現的外形特徵。
3.5 頂標topmarks
在水上助航標誌頂部的一個或兩個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狀及顏色的標誌。
3.6 新危險物new dangers
新發現而未在航海資料中指明的障礙物,如淺灘、礁石、沉船等。
4 側面標誌
側面標誌是依航道走向配布的,用以標示航道兩側界限;或標示推薦航道;也可以標示特定航道。側面標包括航道左側標、右側標和推薦航道左側標、右側標。
4.1 航道左側標、右側標
4.1.1 航道左側標和右側標分別設在航道的左側和右側,標示航道左側和右側界線。順航道走向行駛的船舶應將航道左側標和右側標置於該船的左舷和右舷透過。
5 方位標誌
方位標誌設在以危險物或危險區為中心的北、東、南、西四個象限內,即真方位西北——東北,東北——東南,東南——西南,西南——西北,並對應所在象限命名為北方位標、東方位標、南方位標、西方位標,分別標示在該標的同名一側為可航行水域。方位標也可設在航道的轉彎、分支匯合處或淺灘的終端。
5.1 北方位標設在危險物或危險區的北方,船舶應在本標的北方透過;東方位標設在危險物或危險區的東方,船舶應在本標的東方透過;南方位標設在危險物或危險區的南方,船舶應在本標的南方透過;西方位標設在危險物或危險區的西方,船舶應在本標的西方透過。
海上、湖泊,航標燈的設定方法
海上、湖泊,航標燈的設定方法:
1 範圍航空障礙燈、航空燈、航標燈
本標準規定了中國海區水上浮標和水中固定標誌的形狀、顏色、燈質、標記符號及其設定與使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交通、漁業、科研、石油勘察、海洋開發及軍事等部門在中國海區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設定的水上浮標和水中固定標誌。
本標準不適用於燈塔、扇形光燈標、導標、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標燈光訊號顏色
GB 16161—1996 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誌形狀顯示規定
GB 17381—1998 中國海區視覺航標表面色規定。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
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時用以確定航道左右側的根據,即浮標系統習慣走向。其 規定如下:
a)從海上駛近或進入港口、河口、港灣或其他水道的方向;
b)在外海、海峽或島嶼之間的水道,原則上指圍繞大陸順時針航行的方向;
C)在複雜的環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標管理機關規定,並在海圖上用“→”標示。
3.2 航道左側、右側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
船舶順航道走向航行時,其左舷一側為航道左側,右舷一側為航道右側。
3.3 水中固定標誌offshore fixed marks
設在水中的立標和燈樁等助航標誌。其設標點的高程在當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 標誌的基礎 或標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沒,而且作用與浮標相同者,則其顏色、頂標和燈質,均須與相應的浮標或燈浮標一致。
3.4 浮標形狀buoy shapes
在水上從任何水平方向觀測浮標標體水線以上部分時所呈現的外形特徵。
3.5 頂標topmarks
在水上助航標誌頂部的一個或兩個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狀及顏色的標誌。
3.6 新危險物new dangers
新發現而未在航海資料中指明的障礙物,如淺灘、礁石、沉船等。
4 側面標誌
側面標誌是依航道走向配布的,用以標示航道兩側界限;或標示推薦航道;也可以標示特定航道。側面標包括航道左側標、右側標和推薦航道左側標、右側標。
4.1 航道左側標、右側標
4.1.1 航道左側標和右側標分別設在航道的左側和右側,標示航道左側和右側界線。順航道走向行駛的船舶應將航道左側標和右側標置於該船的左舷和右舷透過。
5 方位標誌
方位標誌設在以危險物或危險區為中心的北、東、南、西四個象限內,即真方位西北——東北,東北——東南,東南——西南,西南——西北,並對應所在象限命名為北方位標、東方位標、南方位標、西方位標,分別標示在該標的同名一側為可航行水域。方位標也可設在航道的轉彎、分支匯合處或淺灘的終端。
5.1 北方位標設在危險物或危險區的北方,船舶應在本標的北方透過;東方位標設在危險物或危險區的東方,船舶應在本標的東方透過;南方位標設在危險物或危險區的南方,船舶應在本標的南方透過;西方位標設在危險物或危險區的西方,船舶應在本標的西方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