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程序的加快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土地流轉的規模和速度也在不斷增加。一些農村地區的土地流轉已由臨時性、季節性流轉變為整體性、長期性流轉,形式也由最初的無組織、透過口頭約定等完成的私下經濟行為變為有組織、專業化的社會行為。農民對健全、完善的土地流轉市場機制的需求也越來越強烈。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應運而生。那麼,很多人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土地流轉中介是怎麼收費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土地流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轉屬依法、自願、有償行為,是轉出戶和轉入戶的自發行為,任何中介和管理機構不應收費。這裡說的有償行為是指轉出戶和轉入戶之間的土地流轉費用,不是中介費或管理費。
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一些地方的村級土地流轉中介組織收取中介費已成為一種潛規則,他們把它叫做“協調費”或“服務費”。有人認為“既是中介服務就該收費”,因為,他們要負責為業主丈量田土、調解業主與村民之間的糾紛、幫助維護治安、請農民工看護、為業主打掃四周清潔等,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所以這筆費用是該收的。目前土地流轉中介費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的,主要是流轉雙方和中介談,一般是按照流轉費的1%左右收取中介費。
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幾種型別
1、依託相關職能部門興辦的外生型中介組織
如浙江寧波、紹興、衢州、金華等地成立服務於當地土地流轉中心的中介服務組織。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政策鼓勵和扶持也日漸明顯。2014年11月中共中心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指出,鼓勵有條件的中央依託基層農村運營管理部門樹立農村流轉服務組織,為流轉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流轉資訊、價格評價、合同簽署指導、利益關係調和、糾紛調處等服務。
2、金融機構型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金融機構型的中介組織應用網際網路絡服務平臺,應用媒介和深化農村推行,較易取得各項資訊,而且金融機構先進的科技與管理也為土地流轉資訊公開和標準操作提供了理想可能性,節約本錢開支。與此同時,還能夠提供以土地為標的物的資金融通、土地信託、土地保險等相關衍生服務。
3、內生型的鄉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目前關於構建內生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的研討較少,很多學者主要是從政府主導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所存在的弊端這一角度來提出構建內生型中介服務組織。可能在當前條件下構建完整意義上的民間性的農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條件還不具備。
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作用和發展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國大部分地區的土地流轉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化程度較低,價格形成不透明,從農民手中流轉出去的土地價格容易偏低,由此形成的巨大利益空間可能導致搶租圈地等投機行為。尤其是在一個尚不成熟的市場環境中,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土地流轉運作過程又相當複雜,受專業化程度和經營規模的限制,農民的談判能力較弱,一些投機行為便會侵害農民權益,甚至可能加劇農地非農化的風險,損害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
在實踐中,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發展也面臨著諸多難題。由於大部分中介組織成立時間不長,還處於探索階段,組織形式單一,開展的服務專案較少,很多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僅限於資訊釋出、政策宣傳、促成交易等。從大環境來看,專門針對土地流轉中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土地流轉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可能為資本、權力尋租提供空間。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機制,進一步規範土地流轉中介行為,保障土地流轉的有序發展。
目前,土地銀行、土地交易所、土地投資經營公司、土地評估機構、土地保險公司、土地託管公司等多種土地流轉中介百花齊放。依託網際網路平臺,土地流轉中介的隊伍也愈發壯大。在規模上,一些區域性甚至全國性的流轉平臺開始出現,比如土流網等。總之,促進土地流轉方式多樣化、靈敏化,支援農民以土地、資金、技術等要素入股,實行多種方式的結合與協作,達到農戶與農業企業的共贏,要求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的全面參與。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程序的加快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土地流轉的規模和速度也在不斷增加。一些農村地區的土地流轉已由臨時性、季節性流轉變為整體性、長期性流轉,形式也由最初的無組織、透過口頭約定等完成的私下經濟行為變為有組織、專業化的社會行為。農民對健全、完善的土地流轉市場機制的需求也越來越強烈。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應運而生。那麼,很多人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土地流轉中介是怎麼收費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土地流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轉屬依法、自願、有償行為,是轉出戶和轉入戶的自發行為,任何中介和管理機構不應收費。這裡說的有償行為是指轉出戶和轉入戶之間的土地流轉費用,不是中介費或管理費。
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一些地方的村級土地流轉中介組織收取中介費已成為一種潛規則,他們把它叫做“協調費”或“服務費”。有人認為“既是中介服務就該收費”,因為,他們要負責為業主丈量田土、調解業主與村民之間的糾紛、幫助維護治安、請農民工看護、為業主打掃四周清潔等,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所以這筆費用是該收的。目前土地流轉中介費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的,主要是流轉雙方和中介談,一般是按照流轉費的1%左右收取中介費。
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幾種型別
1、依託相關職能部門興辦的外生型中介組織
如浙江寧波、紹興、衢州、金華等地成立服務於當地土地流轉中心的中介服務組織。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政策鼓勵和扶持也日漸明顯。2014年11月中共中心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指出,鼓勵有條件的中央依託基層農村運營管理部門樹立農村流轉服務組織,為流轉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流轉資訊、價格評價、合同簽署指導、利益關係調和、糾紛調處等服務。
2、金融機構型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金融機構型的中介組織應用網際網路絡服務平臺,應用媒介和深化農村推行,較易取得各項資訊,而且金融機構先進的科技與管理也為土地流轉資訊公開和標準操作提供了理想可能性,節約本錢開支。與此同時,還能夠提供以土地為標的物的資金融通、土地信託、土地保險等相關衍生服務。
3、內生型的鄉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目前關於構建內生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的研討較少,很多學者主要是從政府主導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所存在的弊端這一角度來提出構建內生型中介服務組織。可能在當前條件下構建完整意義上的民間性的農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條件還不具備。
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作用和發展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國大部分地區的土地流轉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化程度較低,價格形成不透明,從農民手中流轉出去的土地價格容易偏低,由此形成的巨大利益空間可能導致搶租圈地等投機行為。尤其是在一個尚不成熟的市場環境中,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土地流轉運作過程又相當複雜,受專業化程度和經營規模的限制,農民的談判能力較弱,一些投機行為便會侵害農民權益,甚至可能加劇農地非農化的風險,損害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
在實踐中,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發展也面臨著諸多難題。由於大部分中介組織成立時間不長,還處於探索階段,組織形式單一,開展的服務專案較少,很多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僅限於資訊釋出、政策宣傳、促成交易等。從大環境來看,專門針對土地流轉中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土地流轉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可能為資本、權力尋租提供空間。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機制,進一步規範土地流轉中介行為,保障土地流轉的有序發展。
目前,土地銀行、土地交易所、土地投資經營公司、土地評估機構、土地保險公司、土地託管公司等多種土地流轉中介百花齊放。依託網際網路平臺,土地流轉中介的隊伍也愈發壯大。在規模上,一些區域性甚至全國性的流轉平臺開始出現,比如土流網等。總之,促進土地流轉方式多樣化、靈敏化,支援農民以土地、資金、技術等要素入股,實行多種方式的結合與協作,達到農戶與農業企業的共贏,要求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的全面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