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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蒙D15777

    太空的定義一般是以大氣的性質,如密度為依據。但大氣密度分佈隨高度是連續的,並沒有明顯的界限,因此沒有很明確的定義。在FAI的定義中,沒有明確的使用太空界限(edge of space),而是用Karman line,指高度為100km(66miles)的界限,以Theodore von Kármán(馮 卡門)命名。

    而美國習慣上以80km(50miles)為太空的界限。

    因此根據FAI的定義,100km高度內的空中活動稱作航空(Aeronautics),100km以上的稱作航天(AStronautics)。

    由於大氣的連續性,也沒有明確的大氣邊緣,一般將10,000 km (6200 miles)作為大氣邊緣。

    之所以將100km定義為太空邊緣,主要是在這個高度上大氣對飛行的影響幾乎可以忽略,而大氣溫度和與太陽輻射的相互作用在這個高度以上急劇增加。上世紀50年代,von Kármán研究航空和航天的區別時,計算表明在100km以上,飛行器要獲得足夠的空氣升力使自身保持高度,其速度要大於軌道速度,即在100km以下,飛行器用小於軌道速度的速度飛行就可以保持飛行,而大於100km就必須作軌道飛行。

    因此就將100km作為航空和航天的界限,併為FAI和世界所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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