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聽歌歌的風
-
2 # 海漂小倩
謝謝邀請,一般離職之前會有交接表,給對應部門人簽字核查是否有損壞或者未還,簽完字就說明沒有損壞,既然簽字人不去核查就直接簽字,那有些公司為何需要這個流程,更何況既然壞了,那就雙方對證;這其實公司也有責任,不在離職之前去核查,現在讓已經離職的人來賠償,簡直就是馬後炮。
-
3 # 諦天餘泰商學院
像企業碰到這種情況確實糾結頭疼!
就這件事情來分析一下實際的情況,一般出現這種情況有兩種原因:
一是由於員工的誤操作而導致的;
二是故意損壞裝置所導致的;
你必須找到確鑿的證據是屬於哪種情況。如果說是第二種情況,那就情節比較嚴重,屬於惡性行為,應到要求賠償,同時應接受法律的制裁。這種行為必須要受到懲罰和教育!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屬於企業的管理問題,如果之前沒有實行裝置承包等相應的文字約定,責任應該是屬於企業自行承擔。再者作為員工應當也無法承受如此高額的賠償,這樣還會給企業內部造成工作恐慌!
其實我覺得更應該加強企業的管理體系機制,完善各管理流程的細節和責任,以後出現這種類似的事不是某個人的責任,而是從管理者到執行者及操作者都有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等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根據《最高院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你負有舉證義務。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員工的勞動合同。2、裝置損壞評估報告。3、有關證據員工損壞裝置行為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監控錄影、錄音錄影,微信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