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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仙人掌79532

    法律沒禁止就可為也。市場經濟就是優勝劣汰。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跳槽是有進取精神,是不甘心混日子。是對企業的鞭策。反過來說,企業辭退員工是不是也要錄入徵信系統?改革開放前,企業是不能輕易辭退員工的。除非犯了刑事罪才可以開除。但是員工想要跳槽,不經過單位同意那是辦不到的。改革開放了,就是解除這些約束了。企業.員工都有平等的選擇權。否則就是侵權。是違法的。

  • 2 # liwery

    誰願意跳槽?看看現在的收入,再看看現在的房價物價。跳槽的基本原因是收入,少部分的公司制度缺陷,個人原因的真是少數

  • 3 # 雲橫雪嶺

    跳槽計入徵信就有點太扯了吧!!說好的平等呢?工作是互相選擇,互惠互利的好吧!對跳槽個人來說太不公平了!跳槽是公司和個人雙方面的原因。把公司及公司負責人都計入徵信系統就合適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有點太離譜了吧!

  • 4 # JU時代

    “信用無小事!入職不離職,離職不入職。跳槽兩三回,親人兩行淚。”

    顯然,把信用體系用來約束和限制員工的離職權上,這種做法不僅不合法,也不公正。

    說到碰瓷行為,什麼樣的性質是碰瓷人士呢?舉個例子,一位叫郭金剛的同志,2011到2016年的五年期間,在北京與7家不同的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此外,這期間他還告了一次房山人社局工傷科,原因是自己跟同事打架,他要據此認定工傷。

    這種人,的確應該進入黑名單。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他的碰瓷勝敗訴比例在5-5成。

    郭某的碰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 雙倍工資:

    (1). 專門挑人事管理流程不太規範的中小型企業下手,口頭打個招呼就入職了;

    (2). 挑工地、外地現場作業的工種下手,因為平時不在辦公室,經常由於列印環境不具備導致未籤合同。

    2. 偽造履歷,或者口頭忽悠,利用企業招聘流程漏洞騙取高工資的工作。

    郭某曾謊稱自己具有“XX執業證”,但公司並未主動要求檢視,導致後來單位敗訴。

    勞動法層面並非完全不考慮企業一方的利益。對於一個月內拒絕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一個月後,如果員工拒籤的,單位也可以隨時終止關係,並支付正常的離職補償給員工即可,也可及時止損。

    順利避免被訛詐的企業,都是及時和郭某終止了勞動關係的。

    郭某的碰瓷方式並不高超,為何仍然有50%的企業中招?我相信,所有叫嚷著雙倍工資害苦了自己的企業,都是人事管理流程存在著極大風險的企業。所有對此憤憤不平指望徵信系統來解決問題的企業家,都欠缺一點法治思維。

    畢竟,雙倍工資完全可以規避。此外,對於招聘時的造假,單位有招聘入職表可查,還可以要求員工提供過往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企業在招聘過程中也有主動審查的義務。保留了書面材料,員工做了書面的誠信承諾,如日後發現問題也可以順利開除。

    如果你還堅持,企業家或者業務經理口頭跟員工聊聊天,就說“明天來上班吧”,我只能說,這種思維方式已經不適應我們的時代了。就算郭某進入了徵信問題人員名單,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樣的公司也不會去網上搜索他的徵信分值的。

    企業在人事管理上過於被動,並非政府的過錯,也不能完全依賴公權力來介入。這樣只會導致更大的混亂。

    當然,我相信,閱讀我們文章的HR,都能規避被碰瓷的風險。在更多的中小企業,都已經建立了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入職候選人的相關案件的操作,這樣審慎用人的企業,我們有理由相信不會陷入任何騙局。

  • 5 # 不可說155368324

    一句話:徵信不是缸,什麼都能裝。做為智慧部門應該客觀的解決問題,不要搞形式主義一刀切。跳槽都納入徵信,可見提議者的淺薄,當官肯定不是一個好官。

  • 6 # 使用者6531838813779

    無賴的員工有,但終究胳膊扭不過大腿,很少能夠得逞,最後都灰溜溜的走人。但無賴的公司更多,基本都可以得逞,最後更加肆無忌憚!

  • 7 # 隱慈

    所有的法律法規本質上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最終結果就是劣幣驅逐良幣,賠了夫人又折兵,用工單位和求職者兩敗俱傷。

  • 8 # 餐飲潮哥譚艦

    這個就是屁話,每天坐在辦公室裡想的上月球的事情,請問落地之後怎麼去執行,不跳槽的只有公務員,社會經濟,要發展,就必須有進步,必須有淘汰,某國公務員如果達到百分之百,不用納入徵信,絕對沒有一個人回去跳槽,馬克思主義說過……其它沒法評價,自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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